6.10可用性與連續性管理
6.10.1要求
可用性與連續性管理技術上宜滿足如下要求:
a)記錄可用性與連續性相關的指標,如平均恢復時間、平均無故障時間等;
b)提供可用性與連續性的計算方法;
c)收集可用性與連續性相關的數據,包括但不限于:
1)約定服務時間內基礎設施的總服務時長;
2)約定服務時間內基礎設施的總中斷時長;
3)各項連續性計劃的測試記錄;
4)各項連續性計劃的測試時長;
5)各項連續性計劃測試是否成功的標識。
d)提供可用性與連續性報告;
e)提供觸發可用性與連續性應急機制的手段。
6.10.2與其他過程的關系
可用性與連續性管理與其他過程的關系宜:
a)從服務級別管理獲得服務級別協議;
b)向容量管理提供災難中或恢復階段的服務容量需求,如人員和資源的配給;
c)從配置管理獲取配置項信息;
d)向變更管理提供可用性計劃變更請求和服務連續性計劃變更請求。
6.10.3管理域間的交互數據
可用性與連續性管理宜提供如下數據給決策支撐:
a)關鍵服務的可用率;
b)關鍵服務的平均恢復時間;
c)關鍵服務的平均無故障時間;
d)關鍵服務的平均系統事件間隔時間;
e)關鍵服務的可用性預測數據。
GB/T 36074.3-2019 信息技術服務 服務管理 第3部分: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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