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人力資源和人員意識
組織應為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提供必要的人員。組織應:
a)確保員工理解組織的信息技術服務管理目標和方針,充分參與并了解其職責和活動對信息技術服務管理的有效性的貢獻,包括改進信息技術服務管理績效帶來的益處,以及不符合信息技術服務管理要求帶來的后果;
b)確定從事影響信息技術服務績效的人員所需的能力;
c)采取適用的措施確保上述人員在教育、知識、技能和經驗的基礎上能夠勝任工作,適宜時評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d)建立、保持和改進相應機制,確保有足夠的人員,以持續滿足與顧客約定的當前和未來的信息技術服務要求和法律法規要求;
e)建立、保持和改進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及人員的評價機制,確保體系的有效性;
f)保持培訓、知識、技能和經驗、激勵以及所采取的其他措施的適當記錄。
注:適用的措施可能包括新員工招聘、為現有員工提供培訓、指導或重新分配工作,雇用或簽約有能力的人員。
SJ/T 11693.1-2017 信息技術服務 服務管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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