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服務目標及其服務管理體系的策劃
6.2.1服務目標
組織應在相關職能、層次、過程上建立服務目標,并形成文件。
服務目標應:
a)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要求;
b)可測量;
c)滿足產品和服務的符合性;
d)包含顧客滿意度;
e)得到監測;
f)得到溝通:
g)適當時進行更新。
6.2.2服務管理體系策劃
組織應按4.4.2的要求對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進行策劃并形成文件,策劃應獲得管理者的批準,策劃輸出應進行評審,以保障服務目標的實現。服務管理體系策劃的輸入輸出應遵守以下規則:
a)輸入宜包括:
1)外部信息技術發展趨勢;
2)市場環境分析結果;
3)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
4)業務需求和目標;
5)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要求;
6)業務的風險控制;
7)服務方針;
8)服務目標;
9)技術、業務流程、組織結構現狀;
10)服務管理體系范圍;
11)服務管理體系采用的過程方法:
12)基礎條件和資源現狀。
b)輸出應形成文件,宜包括:
1)體系架構;
2)業務流程;
3)組織結構;
4)所需的資源;
5)管理體系崗位角色、職責能力指標,及其測量與評價;
6)管理體系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記錄的要求;
7)管理體系進度計劃;
8)管理體系能力指標、服務質量指標,及其測量與評價。
SJ/T 11693.1-2017 信息技術服務 服務管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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