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T 11693.1-2017 信息技術服務 服務管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最高管理者應圍繞信息技術服務管理的方針和目標,確保相關的職責和權限得到合理劃分、規定。以便:
a)確保服務管理體系符合木標準的要求;
b)確保過程相互作用并產生期望的結果;
c)向最高管理者報告服務管理體系的績效和任何改進的需求;
d)確保在整個組織內提高滿足顧客需求的意識。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
a)在組織內建立適當的協調機制,對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進行協調;
b)在組織內部和外部建立適當的溝通過程,對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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