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
4.4.1總則
組織應按本部分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
4.4.2過程方法
組織應將過程方法應用于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組織應:
a)確定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所需的過程及其在整個組織中的應用;
b)確定每個過程所需的輸入和期望的輸出;
c)確定這些過程的順序和相互作用;
d)確定產生非預期的輸出或過程失效對產品、服務和顧客滿意帶來的風險;
e)確定所需的準則、方法、測量及相關的績效指標,以確保這些過程的有效運行和控制;
f)確定和提供資源;
g)規定職責和權限;
h)實施所需的措施以實現策劃的結果;
i)監測、分析這些過程,必要時應實施變更,以確保過程持續產生期望的結果;
j)確保持續改進這些過程。
注:針對運行維護類型的服務其最佳實踐能力模型見 GB/T 28827.1-2012 第4章。
SJ/T 11693.1-2017 信息技術服務 服務管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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