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的通用要求,這些要求包括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
本部分適用于:
a)從服務供方尋求服務并確保其服務要求得到滿足的組織;
b)要求對所有服務供方,包持應鏈中的各方、雙月十致方法的組織;
c)意圖證實其服務的策劃、設計與開發、部署、運營和終止能力滿足服務要求的服務供方;
d)監視、測量和評審其服務管理過程和服務質量的服務供方;
e)通過服務管理體系有效實施和運行來改進服務的策劃、設計與開發、部署和轉換的服務供方;
f)評估服務供方的服務管理是否滿足本部分要求的第三方評估機構。
SJ/T 11693.1-2017 信息技術服務 服務管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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