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開發過程、標準和工具
5.10.1 一般要求
無。
5.10.2 增強要求
云服務商應:
a)要求信息系統、組件或服務的開發商制定明確的開發規范,在規范中明確以下事項:
1)所開發系統的安全需求。
2)開發過程中使用的標準和工具。
3)開發過程中使用的特定工具選項和工具配置。
b)采取有關措施,確保開發過程的完整性和工具變更的完整性。
c)按照[賦值:云服務商定義的頻率]審查開發過程、標準、工具以及工具選項和配置,以滿足[賦值:云服務商定義的安全需求]。
d)要求信息系統、組件或服務的開發商在開發過程的初始階段定義質量度量標準,并以[選擇:[賦值:云服務商定義的頻率];[賦值:云服務商定義的項目審查里程碑];交付時]為節點,檢查質量度量標準的落實情況。
e)要求信息系統、組件或服務的開發商確定安全問題追蹤工具,并在開發過程期間使用。
f)要求信息系統、組件或服務的開發商以[賦值:云服務商定義的廣度和深度]對信息系統進行威脅和脆弱性分析。
g)要求信息系統、組件或服務的開發商通過清晰的流程來持續改進開發過程,以滿足質量要求,適應威脅環境的變化。
h)要求信息系統、組件或服務的開發商使用[賦值:自行定義或云服務商定義的工具]執行漏洞分析,明確漏洞利用的可能性,確定漏洞消減措施,并將工具的輸出和分析結果提交給[賦值:云服務商定義的人員或角色]。
i)要求信息系統、組件或服務的開發商即使在交付信息系統、組件或服務后,也應跟蹤漏洞情況,在發布漏洞補丁前便應通知云服務商,且應將漏洞補丁交由云服務商審查、驗證并允許云服務商自行安裝。
j)在信息系統、組件或服務的開發和測試環境使用生產數據時,應先行批準、記錄并進行保護。
k)要求信息系統、組件或服務的開發商制定應急預案,并將應急預案納入云服務商的事件響應計劃中。
GB/T 31168—2014 信息安全技術 云計算服務安全能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