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 /
對個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應及時將事件相關情況以郵件、信函、電話、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響的個人信息主體。難以逐一告知個人信息主體時,應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b) 告知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事件的內容和影響;
2) 已采取或將要采取的處置措施;
3) 個人信息主體自主防范和降低風險的建議;
4) 針對個人信息主體提供的補救措施;
5) 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和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機構的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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