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個性化展示的使用
對個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在向個人信息主體提供業務功能的過程中使用個性化展示的,應顯著區分個性化展示的內容和非個性化展示的內容;
注:顯著區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標明“定推”等字樣,或通過不同的欄目、版塊、頁面分別展示等。
b) 在向個人信息主體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的過程中,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搜索結果的個性化展示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
注:基于個人信息主體所選擇的特定位置進行展示、搜索結果排序,且不因個人信息主體身份不同展示不一樣的內容和搜索結果排序,則屬于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
c) 在向個人信息主體推送新聞信息服務的過程中使用個性化展示的,應:
1) 為個人信息主體提供簡單直觀的退出或關閉個性化展示模式的選項;
2) 當個人信息主體選擇退出或關閉個性化展示模式時,向個人信息主體提供刪除或匿名化定向推送活動所基于的個人信息的選項。
d) 在向個人信息主體提供業務功能的過程中使用個性化展示的,宜建立個人信息主體對個性化展示所依賴的個人信息(如標簽、畫像維度等)的自主控制機制,保障個人信息主體調控個性化展示相關程度的能力。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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