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個人信息訪問控制措施
對個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對被授權訪問個人信息的人員,應建立最小授權的訪問控制策略,使其只能訪問職責所需的最小必要的個人信息,且僅具備完成職責所需的最少的數據操作權限;
b) 對個人信息的重要操作設置內部審批流程,如進行批量修改、拷貝、下載等重要操作;
c) 對安全管理人員、數據操作人員、審計人員的角色進行分離設置;
d) 確因工作需要,需授權特定人員超權限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經個人信息保護責任人或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機構進行審批,并記錄在冊;
注:個人信息保護責任人或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機構的確定見本標準10.1。
e) 對個人敏感信息的訪問、修改等操作行為,宜在對角色權限控制的基礎上,按照業務流程的需求觸發操作授權。例如,當收到客戶投訴,投訴處理人員才可訪問該個人信息主體的相關信息。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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