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征得授權同意的例外
以下情形中,個人信息控制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不必征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授權同意:
a) 與個人信息控制者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相關的;
b) 與國家安全、國防安全直接相關的;
c) 與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關的;
d) 與刑事偵查、起訴、審判和判決執行等直接相關的;
e) 出于維護個人信息主體或其他個人的生命、財產等重大合法權益但又很難得到本人授權同意的;
f) 所涉及的個人信息是個人信息主體自行向社會公眾公開的;
g) 根據個人信息主體要求簽訂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注:個人信息保護政策的主要功能為公開個人信息控制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范圍和規則,不應將其視為本條中的合同。
h) 從合法公開披露的信息中收集個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聞報道、政府信息公開等渠道;
i) 維護所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安全穩定運行所必需的,例如發現、處置產品或服務的故障;
j) 個人信息控制者為新聞單位,且其開展合法的新聞報道所必需的;
k) 個人信息控制者為學術研究機構,出于公共利益開展統計或學術研究所必要,且其對外提供學術研究或描述的結果時,對結果中所包含的個人信息進行去標識化處理的。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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