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與供應商協調
6.6.1 基本要求
應能夠根據工程的需求建立與維護供應商的關系,確保供應商能夠為系統工程提供滿足要求的產品或服務。
6.6.2 確定系統的組件或服務
確定應由其它外部組織提供的系統組件或服務。
6.6.3 確定勝任的供應商或銷售商
6.6.3.1
標識在特定領域中具有專門技術的供應商。
6.6.3.2
供應商的能力包括勝任開發過程、制造過程、驗證責任、及時交付、生存周期支持過程及遠程有效通信能力,上述能力應符合本組織的各項要求。
6.6.4 選擇供應商或銷售商
6.6.4.1
依照7.1選擇供應商。
6.6.4.2
以合乎邏輯和公平的方式選擇供應商以滿足產品的目標;提供最能彌補本組織能力的供應商特征,標識合格的候選者;通過要求項7.1“管理安全控制”的實施來選擇出合適的供應商。
6.6.5 提出要求
6.6.5.1
對供應商提出組織對系統組件或服務的要求、期望和效果指標。
6.6.5.2
在合同簽署時組織應將它的要求和期望清楚地指明并排出優先順序,并且要指明對供應商方面的所有限制;組織要與供應商密切合作,使其充分了解產品達到的要求和自己要承擔的責任,并達成相互理解。
6.6.6 維持溝通
6.6.6.1
與供應商維持及時的雙向溝通。
6.6.6.2
組織與供應商要對期望的和所需的溝通建立相互諒解。所建立的溝通的特點包括:雙方公認的公開的沒有任何限制的信息類型,受限的信息類型(如策略或合同關系),所期望的信息請求與回應的及時性,用于溝通的工具和方法,安全,保密以及期望的分布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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