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 與供應商協調要求
7.10 與供應商協調要求
7.10.1 供應商管理概述
服務提供方應根據服務需求方的災難恢復要求,選擇安全、可靠、適用的產品(包括用于災難恢復的硬件、軟件和服務)供應商,同時服務提供方還應在服務過程中加強與產品供應商的協調與配合,共同滿足服務需求方的災難恢復服務要求。供應商協調要求包括供應商的選擇、產品的采購。
7.10.2 供應商選擇
服務提供方在災難恢復服務過程選擇產品供應商時應要求:
a) 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具有服務需求方相類似的成功案例;
b) 供應商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資信,能夠按服務需求方的要求提供長期、穩定的產品;
c) 供應商提供的產品通過相關組織的安全認證;
7.10.3 產品的采購
服務提供方根據服務需求方的災難恢復要求,進行災難恢復系統所需的產品采購時,應:
a) 判定采購的產品所采用的技術滿足災難恢復技術架構的要求;
b) 判定采購的產品配置滿足災難恢復系統的運行要求;
c) 判定采購的產品滿足災難恢復系統的運行維護要求;
GB/T 36957-2018 信息安全技術 災難恢復服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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