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項目的管理配置要求
7.3 項目的管理配置要求
7.3.1 項目管理配置內容
為確保災難恢復服務資源滿足服務需求方信息系統災難恢復的資源需求,服務提供方應加強對服務資源配置的管理,項目管理配置的內容包括建立服務資源配置基線、服務資源配置基線維護和服務配置管控。
7.3.2 服務資源配置基線要求
服務提供方的項目經理應依據災難恢復服務的內容確定服務資源的配置基線,配置基線應明確滿足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要求的資源配置,包括災難恢復中心場地、災難恢復系統、服務團隊和服務工具等。服務資源配置基線要求如下:
a) 服務資源配置基線應為滿足災難恢復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要求的量化配置單元的組合,配置單元應為滿足某項服務要求的完整、獨立的資源配置;
b) 每個配置單元應依據該項服務需求進行合理配置,既要滿足服務要求,也要避免資源浪費;
7.3.3 服務資源配置基線維護要求
服務提供方的項目經理應制定專人維護服務資源配置基線,依據服務需求的變化,對基線內的配置單元進行增加或刪除,以保證配置基線不斷適應服務需求的變化。服務資源配置基線維護要求如下:
a) 服務提供方應與服務需求方共同協商確定服務資源配置基線,明確基線中各配置單元的配置項;
b) 服務提供方應依據服務需求的變化通過增加或刪除基線內的配置單元進行配置基線的修改和完善,使其適應服務需求的變化;
c) 服務提供方應定期跟蹤和監視配置基線對服務需求的滿足程度,并及時調整配置基線;
7.3.4 服務資源配置管控要求
服務提供方的項目經理應定期組織評估配置基線修改方案實施的可行性和風險,縮小服務配置修改對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造成的影響。服務資源配置管控要求如下:
a) 服務提供方應依據服務需求的變化向服務需求方提供配置基線修改建議,明確基線修改方案和服務資源配置調整的可行性和風險,得到服務需求方認可后方可進行配置調整;
b) 配置調整實施過程中應嚴格控制調整實施對現有服務質量、進度和服務水平的影響;
GB/T 36957-2018 信息安全技術 災難恢復服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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