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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場地資源配置要求

    5.2 場地資源配置要求

    5.2.1 場地資源總體要求

    服務提供方所提供的災難恢復中心場地環境應在雙方約定的服務期限內穩定運行,并能在災難發生時接管生產系統運行。場地資源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管理控制措施,包括物理安全、數據安全、運行安全、人員安全等安全管控措施,并進行安全審計。場地資源配置要求包括場地位置要求、布局要求、建筑結構要求、電力設施要求、消防設施要求、空調系統要求和綜合布線要求。

    5.2.2 場地位置要求

    災難恢復中心場地位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滿足GB/T 30285—2013標準5.2.2中的場地選址要求;
    b) 地處交通便利,周邊的生活設施齊全的區域,且不能與服務需求方的生產中心場地同處于一個風險區域內;
    c) 避開粉塵、油煙、有害氣體源、低洼、潮濕、落雷、重鹽害、強振動源、強噪音源、強電磁場,遠離核輻射源等區域;
    d) 不能與酒店、食堂、商店等生活設施同處一個建筑物內;
    e) 與鐵路及高速公路距離應大于800m,以保證降低化學物質濺落危險;

    5.2.3 場地布局要求

    災難恢復中心場地應符合GB/T 30285—2013標準 6.1中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的要求,并滿足以下布局要求:
    a) 災難恢復中心場地應包括工作設施、輔助設施、生活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等;
    b) 工作設施應包括信息系統工作設施和保障系統工作設施等。例如:計算機機房、主操作室、通訊機房、介質機房、信息系統設備測試維修機房等屬信息系統工作設施;供配電設施、空調暖通設施、給排水設施、消防設施、監控設施、貨運設施等屬于保障系統工作設施;
    c) 輔助設施應包括日常運行輔助設施、應急與災難恢復輔助設施、災難恢復培訓設施等。其中辦公室、會議室、資料室、值班室、倉庫、接待室、休息室、訪問活動區域、停車場、貨物裝卸區等屬于日常運行輔助設施;災難恢復指揮中心、災難恢復坐席區、辦公區、新聞發布中心(多媒體室)、會議室、打印傳真室等屬于應急與災難恢復輔助設施;培訓教室、模擬演練室等屬于災難恢復培訓設施;

    5.2.4 建筑結構要求

    災難恢復中心場地工作設施所在的建筑物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抗震設防標準應達到服務需求方的災難恢復中心當地抗震設防標準;
    b) 機房樓板荷重最小不應小于8000N/m2;
    c) 建筑的入口至主機房的應設通道,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5m;

    5.2.5 電力設施要求

    災難恢復中心場地工作設施的電力設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具備與生產中心相當的供配電系統、不間斷電源系統、應急電源(發電機組)、照明系統等;
    b) 滿足災難恢復系統所涉及的信息技術設備的電能使用效率要求,并采用冗余設計;
    c) 選用節能環保型設備;
    d) 具備高溫保護系統及火災報警系統;

    5.2.6 消防設施要求

    災難恢復中心場地工作設施的消防設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a)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符合GB 50116的規定;
    b) 可安裝極早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c) 所在建筑物已有自動滅火系統的場地、面積大于等于140m2的機房和有風險及管理需要者應安裝自動滅火系統;
    d) 自動滅火系統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
    e) 輔助房間宜采用潔凈氣體滅火系統;

    5.2.7 空調系統要求

    災難恢復中心場地工作設施的空調系統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包括制冷機(泵)、空調設備、風機、冷凝(冷卻)器、管路、閥門、傳感控制器等;
    b) 采用冗余設計,并選用節能環保型設備;
    c) 在建筑空間、結構承重、電源系統、空調冷卻方式、機架結構等方面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合理進行設計,解決局部熱點;

    5.2.8 綜合布線要求

    災難恢復中心場地工作設施的綜合布線系統應滿足以下要求:
    a) 綜合布線的組成為:配線架、主線纜、水平線纜、匯接點、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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