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災難恢復系統資源配置要求
5.3 災難恢復系統資源配置要求
5.3.1 災難恢復系統資源配置總體要求
服務提供方應提供專業的服務設備和設施,或能夠協助服務需求方提供災難恢復服務設備與設施,并確保服務需求方能使用服務設備和設施完成災難恢復工作。服務的設備和設施應包括但不限于數據備份系統、備用數據處理系統、備用網絡系統、災難恢復服務工具等。
5.3.2 數據備份系統要求
服務提供方提供的數據備份系統要求如下:
a) 按照服務需求方各應用系統的數據容量要求進行備份存儲的容量配置,備份容量應滿足服務需求方的應用程序、業務數據、驗證數據等方面的容量要求;
b) 備份介質可采用磁盤陣列、虛擬帶庫、物理帶庫等;
c) 按照服務需求方生產系統的災難恢復指標和等級要求提供備份軟件或工具;
5.3.3 備用處理系統要求
服務提供方提供的備用處理系統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按照服務需求方應用系統的災難恢復指標和等級提供備用處理資源;
b) 系統運行環境和軟件版本等方面與服務需求方的生產系統完全兼容,以確保災難恢復系統具備接管生產系統運行的能力;
c) 按照服務需求方的生產處理系統的配置要求進行對等或降配配置,其性能和容量不低于生產處理系統的60%;
5.3.4 備用網絡系統要求
服務提供方提供的備用網絡系統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按照服務需求方的生產網絡架構、設備配置、安全策略進行備用網絡和安全系統配置;
b) 按照服務需求方的生產網絡架構進行網絡區域劃分和邊界安全策略設計;
c) 采用光纖、專線等方式實現災難恢復中心與服務需求方生產中心之間的高速互連,以滿足數據備份、應用切換和統一監控管理要求;
d) 按照部署的應用系統外聯交易要求配置災難恢復中心的外聯線路,并能實現與服務需求方生產中心外聯線路進行自動切換;
5.3.5 災難恢復服務工具要求
服務提供方提供的災難恢復服務工具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具備對服務需求方的災難恢復資源進行監控能力,監控范圍包括對備用處理資源、存儲資源和網絡資源等;
b) 具備對服務需求方生產系統到災難恢復系統的數據備份過程進行監控能力,實時反映數據備份容量、故障、性能等;
c) 具備對服務需求方災難恢復系統的日常管理能力,包括基準管理、數據驗證管理、系統切換與回切管理、預案管理、演練管理等;
d) 具備對服務需求方應急與災難恢復管理能力,包括應急流程、診斷、處置等;
GB/T 36957-2018 信息安全技術 災難恢復服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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