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標準附表的適用性說明
8.3 標準附表的適用性說明
鑒于災難恢復服務的特殊性,有必要對災難恢復服務提供方的服務能力進行判定,以便于災難恢復服務系統的用戶,根據災備系統的重要程度(如不同等級要求等),選擇恰當的災難恢復服務提供方。
a) 難恢復服務提供方能力定級:可按照本標準的能力級別要求,對災難恢復服務提供方服務能
力進行評定。
b) 對災難恢復服務提供方的評估:評估審核機構將從災難恢復服務提供方的資源配置要求、災
難恢復服務技術過程、災難恢復服務項目過程和組織過程三方面對災難恢復服務提供方進行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向災難恢復服務提供方出具評估報告,并為災難恢復服務提供方的服務能力定級提供依據。
c) 根據實際情況,災難恢復級別與使用的工具設備具體參考附錄A.
d) 根據實際的災難恢復服務內容,可對不同階段的災難恢復服務過程進行能力評估。具體可參
考附錄B。
e) 根據實際的災難恢復服務內容,災難恢復能力級別與能力要素的映射表參見附錄C。
GB/T 37046-2018 信息安全技術 災難恢復服務能力評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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