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人員管理
金融信息提供商應配備專職專崗人員負責對應的工作內容,且具備一定資質,遵循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項要求:
a)金融信息提供商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配備專職專崗的系統管理員、網絡管理員、系統管理員、安全審計員、安全保密管理員等核心信息安全相關崗位安全技術保障人員;
b)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應確保安全技術保障人員數量滿足金融信息安全服務工作需求;
c)應對信息安全服務崗位的人員建立人員檔案,檔案內容應包含人員基本信息、技術資格證明文件和參與信息安全服務的歷史記錄;
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的員工應與企業簽訂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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