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管理職責
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應建立獨立的部門,落實信息安全管理相關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2個方面:
a)金融信息提供商的主負責人應作為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同時指定分管領導負責企業信息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對信息安全分管領導的安全背景進行審核;
b)金融信息提供商應設立層級清晰、權責明確的管理團隊,確定團隊人員職責,負責具體信息安全管理實施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研究和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信息安全的政策、法律和法規;制定和推廣企業信息安全管理總體策略、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定期審計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定期檢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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