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容災和恢復
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應制定符合GB/T 20988—2007第7章規定的容災恢復方案,對容災備份的工具、方式、頻度、存儲介質、保存期等進行規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個方面:
a) 根據數據的重要性,制定數據的容災備份策略和恢復策略,備份策略應指明容災備份數據的放置場所、文件命名規則、介質替換頻率等內容;
b) 定期對容災備份數據有效性進行檢查,備份數據應異地保存;
c) 建立控制容災數據備份和恢復過程的程序,定期進行數據災備、恢復切換演練;
d) 支撐災難恢復系統運行的服務器、存儲、安全、數據庫進行實時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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