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金融信息采集
5.2.1金融信息來源
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應對信息來源進行必要的說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個方面:
a)信息的來源,包括但不限于購買第三方數據庫、交叉授權獲取、網絡采集和信息服務過程產生等;
b)信息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數據、文本、文件、圖片、音頻和視頻等;
c)信息的傳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局域計算機網、互聯網、有蜂窩式無線、分組交換式無線、衛星等;
d)信息生產者和提供者的資質,應設置專人負責資質審核,對于數據來源的知識產權、著作權審查、授權引用許可、免責聲明等信息應記錄在案。
5.2.2 金融信息采集基本要求
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在進行金融信息采集時,采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項:
a)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應明確金融信息來源、采集方式、采集范圍等內容,并記錄存檔;
b)制定標準的采集模板、數據采集方法、策略和規范,采集策略參數配置應包含采集周期、有效性檢測時間、入口地址和采集深度等;
c)對初次采集的金融信息,應采用人工與技術相結合的方式根據其來源、類型或重要程度進行分類。
5.2.3 金融信息采集方式
5.2.3.1 公開方式
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應通過各種渠道采集已被合法公開披露的金融信息。
5.2.3.2 約定方式
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應通過與有關機構或個人約定的方式采集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授權引用、采購等。
5.2.3.3 其他方式
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應通過除5.2.3.1和5.2.3.2以外的其他方式采集金融信息時,應采用符合金融監管要求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