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金融信息加工與處理
5.3.1 加工與處理基本要求
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在金融信息加工與處理過程中,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2項要求:
加工和處理的金融信息應通過審查復核;
加工與處理過程中應符合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原則。
5.3.2 加工與處理方法
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應詳細說明金融信息從收集、加工以及到錄入的過程中所采用的方法、設備、工具軟件以及所采用的數據質量控制規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個方面:
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應使用有合法授權的軟件、設備、工具進行數據采集、加工處理和發布;
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應保證所采用的軟件系統、硬件系統持續穩定運行,保證金融信息存儲、金融信息傳輸、金融信息使用等過程安全可靠;
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在金融信息加工處理過程中,應保證數據信息不被非法授權查看、復制和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