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金融信息提供
5.4.1 金融信息提供基本要求
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對外提供金融信息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項:
a) 金融服務提供商應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號;
b) 通過合法合規的程序、渠道為客戶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同時記錄金融信息的內容、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域名等信息,轉載的金融信息應注明信息來源及轉載時間;
c) 明確客戶使用金融信息的范圍并提供免責聲明條款;
d) 由于信息安全技術問題影響金融信息傳輸質量和速度時,應及時通知客戶受影響數據范圍和時間區間,重大災難事件必須及時通報相關監管部門。
5.4.2 提供方式
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對外提供金融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過書面文件、電子郵件、網絡媒介等可靠與可確認的方式提供金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