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災難恢復資源的要求
6.3.1 數據備份系統
組織應根據災難恢復目標,按照成本風險平衡原則,確定:
——數據備份的范圍;
——數據備份的時間間隔;
——數據備份的技術及介質;
——數據備份線路的速率及相關通信設備的規格和要求。
6.3.2 備用數據處理系統
組織應根據關鍵業務功能的災難恢復對備用數據處理系統的要求和未來發展的需要,按照成本風險平衡原則,確定備用數據處理系統的:
——數據處理能力;
——與主系統的兼容性要求;
——平時處于就緒還是運行狀態。
6.3.3 備用網絡系統
組織應根據關鍵業務功能的災難恢復對網絡容量及切換時間的要求和未來發展的需要,按照成本風險平衡原則,選擇備用數據通信的技術和線路帶寬,確定網絡通信設備的功能和容量,保證災難恢復時,最終用戶能以一定速率連接到備用數據處理系統。
6.3.4 備用基礎設施
組織應根據災難恢復目標,按照成本風險平衡原則,確定對備用基礎設施的要求,包括:
——與主中心的距離要求;
——場地和環境(如面積、溫度、濕度、防火、電力和工作時間等)要求;
——運行維護和管理要求。
6.3.5 專業技術支持能力
組織應根據災難恢復目標,按照成本風險平衡原則,確定災難備份中心在軟件、硬件和網絡等方面的技術支持要求,包括技術支持的組織架構、各類技術支持人員的數量和素質等要求。
6.3.6 運行維護管理能力
組織應根據災難恢復目標,按照成本風險平衡原則,確定災難備份中心運行維護管理要求,包括運行維護管理組織架構、人員的數量和素質、運行維護管理制度等要求。
6.3.7 災難恢復預案
組織應根據需求分析的結果,按照成本風險平衡原則,明確災難恢復預案的:
——整體要求;
——制定過程的要求;
——教育、培訓和演練要求;
——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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