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災難恢復資源的獲取方式
6.2.1 數據備份系統
數據備份系統可由組織自行建設,也可通過租用其它機構的系統而獲取。
6.2.2 備用數據處理系統
可選用以下三種方式之一來獲取備用數據處理系統:
——事先與廠商簽訂緊急供貨協議;
——事先購買所需的數據處理設備并存放在災難備份中心或安全的設備倉庫;
——利用商業化災難備份中心或簽有互惠協議的機構已有的兼容設備。
6.2.3 備用網絡系統
備用網絡通信設備可通過6.2.2所述的方式獲取;備用數據通信線路可使用自有數據通信線路或租用公用數據通信線路。
6.2.4 備用基礎設施
可選用以下三種方式獲取備用基礎設施:
——由組織所有或運行;
——多方共建或通過互惠協議獲取;
——租用商業化災難備份中心的基礎設施。
6.2.5 專業技術支持能力
可選用以下幾種方式獲取專業技術支持能力:
——災難備份中心設置專職技術支持人員;
——與廠商簽訂技術支持或服務合同;
——由主中心技術支持人員兼任;但對于RTO較短的關鍵業務功能,應考慮到災難發生時交通和通信的不正常,造成技術支持人員無法提供有效支持的情況。
6.2.6 運行維護管理能力
可選用以下對災難備份中心的運行維護管理模式:
——自行運行和維護;
——委托其它機構運行和維護。
6.2.7 災難恢復預案
可選用以下方式,完成災難恢復預案的制定、落實和管理:
——由組織獨立完成;
——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外部專家指導完成;
——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外部機構完成。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