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災難恢復的組織機構
4.2.1 組織機構的設立
信息系統的使用或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組織”)應結合其日常組織機構建立災難恢復的組織機構,并明確其職責。其中一些人可負責兩種或多種職責,一些職位可由多人擔任(災難恢復預案中應明確他們的替代順序)。
災難恢復的組織機構由管理、業務、技術和行政后勤等人員組成,一般可設為災難恢復領導小組、災難恢復規劃實施組和災難恢復日常運行組。
組織可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外部專家協助災難恢復實施工作,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外部機構承擔實施組以及日常運行組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4.2.2 組織機構的職責
4.2.2.1災難恢復領導小組
災難恢復領導小組是信息系統災難恢復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組長應由組織最高管理層成員擔任。領導小組的職責是領導和決策信息系統災難恢復的重大事宜,主要如下:
——審核并批準經費預算;
——審核并批準災難恢復策略;
——審核并批準災難恢復預案;
——批準災難恢復預案的執行。
4.2.2.2災難恢復規劃實施組
災難恢復規劃實施組的主要職責是負責:
——災難恢復的需求分析;
——提出災難恢復策略和等級;
——災難恢復策略的實現;
——制定災難恢復預案;
——組織災難恢復預案的測試和演練。
4.2.2.3災難恢復日常運行組
災難恢復日常運行組的主要職責是負責:
——協助災難恢復系統實施;
——災難備份中心日常管理;
——災難備份系統的運行和維護;
——災難恢復的專業技術支持;
——參與和協助災難恢復預案的教育、培訓和演練;
——維護和管理災難恢復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時的損失控制和損害評估;
——災難發生后信息系統和業務功能的恢復;
——災難發生后的外部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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