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能力成熟度等級
5.3 能力成熟度等級
組織機構的數據安全能力成熟度等級共分為5級,隨著組織機構的數據安全能力成熟度的不斷提升,數據安全能力成熟度從1級至5級逐級提高。
數據安全能力成熟度等級的定義與共性特征如表1所示:


本標準針對組織機構在每個安全過程域(PA)的能力,將數據安全能力成熟度劃分為五個能力成熟度等級,并針對每個等級下組織機構應具備的能力要求,從數據安全能力四個關鍵能力(組織建設、制度流程、技術工具及人員能力)提出具體的基本實踐(BP)。
其中,并非每個安全過程域(PA)的能力成熟度等級都包含完整的四個數據安全關鍵能力,尤其是針對安全過程域(PA)的低級別的能力成熟度等級而言。例如,某些過程域(PA)的2級要求需要具備組織建設和制度流程兩個關鍵能力,3級要求具備全部四個關鍵能力,而4級和5級的能力要求僅涉及部分關鍵能力如組織建設、技術工具的提升。
對于每個數據安全過程域,高等級的能力要求包括所有低等級能力要求。針對某一具體數據安全過程域,如果5級的能力要求中未涉及某一關鍵能力的內容,則默認需達到在4級的能力要求中的該關鍵能力的內容;如果4級的能力要求中依舊未涉及該關鍵能力,則默認需達到在3級的能力要求中該關鍵能力的內容,依此類推。
能力成熟等級的詳細描述及其通用實踐(GP)在本標準的附錄A中進行了詳細介紹。
GB/T37988-2019 信息安全技術數據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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