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智慧城市安全保護對象
5.2 智慧城市安全保護對象
智慧城市安全保護對象分為硬件設備、信息系統、數據資產和應用與服務。
硬件設備是智慧城市中具有獨立工作能力的信息采集或處理設備,包括為智慧城市提供感知數據的終端設備、控制調節設備、通信設備、信息展示設備、服務終端等。
信息系統涉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及為智慧城市提供智慧應用服務的系統與網絡,包括城市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基礎信息網絡,能源、金融、交通、教育、科研、水利、工業制造、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領域的信息系統,國家機關的信息系統,以及互聯網應用系統等。智慧城市中的信息系統共享資源和能力(服務器、終端設備、網絡、數據、應用等),通過信息系統的持續、有效運行為各類用戶提供應用與服務。
數據資產是智慧城市網絡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應用與服務是智慧城市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應用程序和技術服務,包括智慧城市公共支撐與服務平臺、各應用系統為智慧城市或其他應用系統提供的數據共享服務,以及智慧城市信息系統的數據服務和計算服務等。
GB/T37971-2019 信息安全技術智慧城市安全體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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