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吃黑?男子破解賭博網站漏洞,每月“薅羊毛”10多萬元
據溫州都市報報道,日前,蒼南警方破獲了一起特殊的網絡賭博案件。曾某利用境外賭博網站的漏洞,在近一年的時間里獲利近百萬元。

據報道,曾某是計算機專業的大學生,曾經在互聯網公司工作過,此后創業失敗,便盯上了賭博網站。
曾某介紹,他通過逆向思維想到,賭博網站可以在后臺操作賠率,自己當然也可以通過木馬程序悄悄控制后臺,更改賠率。

接下來曾某聯合精通計算機技術的同伙周某探討向賭博網站“薅羊毛”的可行性,經過多次嘗試后終于成功,一開始還只是自己薅羊毛,后來再次“創業”,購買電腦并招募多名員工開了“分公司”。
周某還研究出一個外掛程序,并基于概率學設置了一個“公式”。外掛軟件根據“公式”有規律的投注,最終以押注贏錢或返彩金的方式獲利。為了監督員工們的動態,兩人還“開發”了遠程控制軟件以便實時控制兩家公司里所有電腦。
每個星期他們都會給持有的 150 多個賭博賬戶充值供員工操盤使用,通過虛擬幣充值賭資。平均每個月,曾某等人能夠獲利 10 萬余元。

此事在網上引發議論。
有人表示,“干得好,黑吃黑,對犯罪分子就該用這種方法,給這些賭博網站一個教訓!”也有人表示曾某的行為不可取,“發現違法行為,應該報告警察,賭博網站違法,薅羊毛也是違法,聰明才智用錯了地方”。
我們都知道,賭博屬于違法行為,曾某等人薅賭博網站的羊毛,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犯罪?
從法律上來講,他們參與賭博已構成犯罪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公安機關依法對他們進行查處。
通過實踐案例,對于這種行為,有兩種處罰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構成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本案中,曾某與周某主觀上是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多人通過參與賭博,并為其提供犯罪場所,提供電腦等作案工具,以發放賭資并傳授招募人員犯罪方法,每月獲利10萬元。
此行為破壞了社會風氣,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有社會危害性,符合賭博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303條第1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此外,本案曾某與周某不僅要為其自身參與賭博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同時還要為其招募回來的員工提供賭博便利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種意見是,本案應認定為詐騙罪
持這種意見是因為曾某與周某等人主觀上具有通過“對賭”這種虛假的賭博方式,來騙取網站的返利的目的。客觀上他們已經掌握了“技術”,進行虛假賭博、隱瞞騙取返利的行為。
也就是說,由于曾某與周某等人實施賭博,只是其實施詐騙的一種手段,實質上其是以此為達到詐騙的目的,故應當構成詐騙罪。
第三種意見是,構成盜竊罪。
這種觀點認為,曾某等人利用漏洞薅羊毛,實際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技術手段盜竊賭博網站財物,構成盜竊罪,并且是數額特別巨大,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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