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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擬主播“中之人”特殊的法律困境及破解之道

    VSole2022-08-15 17:47:07

    /兩種虛擬主播驅動方式/

    當前,虛擬人根據驅動方式的不同分為智能驅動型(AI驅動,如早期虛擬偶像初音未來)與真人驅動型。前者主將語音表達、面部表情、具體動作通過深度學習模型的運算結果實時或離線驅動,在渲染后實現最終效果;后者主要依靠真人穿戴動作捕捉設備后,通過捕捉真人表情及動作驅動虛擬人。

    從行業現狀看,虛擬人在直播行業的主流驅動方式依然是真人驅動,其中面向用戶的虛擬形象被稱為“皮套”,而驅動皮套的演員就被稱為“中之人”,本文接下來的表述除特殊說明外,“虛擬主播”即指代中之人驅動的主播。

    (來源:相芯科技)

    /與真人主播相比,中之人較特殊或需重點關注的法律問題/

    虛擬主播雖有“虛擬”二字,但卻“名為虛,底為實”,這意味著機構或平臺在與真人主播簽約時會關注的重點法律問題,在與中之人簽約時依然存在,如違約責任的梯度設定、合同的解約方式、帶貨時kpi的設定方式、廣告合規及知識產權約定等等。

    另一方面,中之人與真人主播相比又存在一些需重點關注或較特殊的法律問題,本文分析如下:

    1、合同性質問題

    知名虛擬主播團體A-soul背后的中之人曾被公開其收入構成為底薪+獎金+少量直播分成的方式,且成員被曝每天都要進行高強度的訓練及工作,從收入結構及人身依附性上看,該合同更接近勞動合同而非經紀合同。

    當前,與真人主播簽署經紀合同已經毫無疑問地成為行業主流,且在相關條款設計上已經相當成熟;為何切換到虛擬主播場景,一個頂級公司推出的頂級虛擬偶像團體,公司與中之人簽署的卻更像是勞動合同?這恐怕與行業對中之人的身份定位有很大關系(該點本文后續再詳細展開)。

    無論如何,簽署何種性質的合同乃公司與中之人雙方合意的結果,無論是勞動合同還是經紀合同本身都無可厚非,只不過需要考量好各自利弊。譬如,選擇前者勞動者可按照正常流程離職而無需承擔大額違約金,公司要承擔中之人離職后偶像形象不連貫甚至塌房的問題(該點本文后續再詳細展開);選擇后者則意味著應當給予中之人充分的職業靈活度及公允的收成分配等。

    2、賬號歸屬問題

    在真人主播場景下,主播與機構的賬號之爭乃高頻問題,賬號究竟歸屬于公司、主播個人甚至歸屬平臺并未達成共識,實踐中有不少認定賬號歸屬于主播的判例,其原因是法官認為賬號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換言之用戶認可的是“主播那張臉”。而在虛擬主播場景下,中之人隱于幕后,在臺前的、為粉絲直接接觸的是虛擬“皮套”,該虛擬形象本質上屬于公司的數字資產或知識產權,這會導致賬號的人身屬性大幅度削弱,因而公司在賬號歸屬問題上具有更強的話語權。

    3、言行合規問題

    在虛擬主播/虛擬偶像火熱之始,行業內普遍認為其一大優勢是“可控性強、不塌房”,而此類特點恐怕只存在于AI驅動虛擬人身上,真人驅動的虛擬主播依然存在大量言行不合規問題,甚至對整個公司造成巨大影響。如日本hololive旗下虛擬主播“桐生可可”由于發表反華言論導致其直播間即刻封禁,且連帶導致hololive在B站的其他主播粉絲數出現明顯下滑。

    近日,B站發布《虛擬主播專項治理公告》稱,由于部分虛擬主播通過挑戰公序良俗的惡意內容及言論搏流量、搏出位,B站會針對虛擬主播言行做出專項治理,主要包括低俗色情類、炒作不良緋聞、展示不良生活方式、展示獵奇怪異行為等。

    (來源:bilibili)

    上述種種現象表明,虛擬主播絕不是法外之地,且在真人主播被治理多年的情況下,平臺很可能將主播言行監管重點轉向虛擬主播領域,運營方同樣需要重視中之人言行問題,對其展開必要的合規培訓、并在協議中約定對應的違約責任等等。

    4、開盒問題

    事實上,用戶面對虛擬主播的心態相當微妙,一開始用戶抱著寄情感于虛擬形象的目的關注該主播而不問其背后是誰,而當與該主播真正產生情感上的鏈接與互動時,卻又忍不住好奇隱藏在背后的“中之人”究竟是誰,當這種窺私欲發展為明確的“開盒”(即一般是指通過人肉搜索、盜取賬號等手段,來定位到“中之人”的個人信息并公之于眾),開盒者會因侵犯他人個人信息構成民事侵權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而中之人一旦被開盒,則幾乎意味著其主播生涯的結束,其后果是毀滅性的,對于運營方來說也要承擔虛擬主播商業價值降低的可能風險。按照B站知名虛擬主播“阿格里亞斯”的說法:“不可避免的,有些粉絲想打破這種虛擬和真實的界限。他們試圖“開盲盒”,也就是調查中之人的真實身份。實際上,這違背了虛擬主播本身的意義,我們只需要投入情感在虛擬角色身上就好了,執意打破這種界限,帶來的可能是失望和幻滅。因此,中之人這行有個行規,主播不許透露自己在現實中的任何信息,一旦在線,我就是阿格里亞斯,銀發小惡魔。”[1]因此在簽署協議時雙方需注意保密條款的設計,且在日常運營時中之人與運營方都要特別注意保護自身的個人信息,不透露可能提示自身真實身份的線索。同時,如果運營方對中之人的個人信息采取了類似商業秘密的保護方式,則在中之人被開盒后也可考慮向侵權方主張商業秘密層面的侵權責任。

    5、人設問題

    號稱“永不塌房”的虛擬主播實則屢屢發生塌房事件,這主要是因為主播的后續言行與其一開始向用戶傳遞的人設不符,或由于背后中之人更替引發粉絲不滿等等。如日本Hololive旗下當家虛擬偶像露西婭一直以病嬌女友作為自己的人設,聲稱能為了粉絲拒絕與所有男性的合作,且在生日會上售賣“與露西婭一生一世”的訂婚戒指。結果在某次直播過程中一條突然出現的曖昧短信,引發了露西婭中之人在與某當紅男歌星交往的大量猜測與質疑。

    其實,人設塌房問題并不僅僅發生在虛擬主播場景中,而是所有以頭套示人的ip都會遇到的風險,典型如當年的“王尼瑪事件”,王尼瑪扮演者控訴公司CEO對其進行囚禁和威脅,與那個倡導自由平等控訴不公的形象形成巨大反差,進而引發了粉絲疑問:“自己喜歡的王尼瑪到底是哪一個王尼瑪?” 這次事件也提醒了頭套自媒體們:崩了人設,戴上頭套也沒用。[2]

    (來源:鳳凰娛樂)

    人設塌房引發的不僅僅是粉絲質疑情緒,更重要的是其背后的法律及行業監管風險。虛擬主播人設問題讓筆者聯想起當年的“喬碧蘿”事件,該事件引發了全社會關于“喬碧蘿是否構成詐騙”的大討論,最終喬碧蘿被全網封殺且進入行業監管黑名單。回到虛擬主播領域,即便用戶對“偶像是虛擬的,背后究竟是誰在所不問”這一預設存在認知,但仍不排除用戶基于某種人設向虛擬主播大量打賞的可能,尤其是在虛擬主播面對的是大量未成年用戶的情況下。(譬如,某虛擬主播號召粉絲“幫助500年前的吸血鬼家族重建家園”)筆者認為,一旦某種人設達到“根據日常經驗法則足以使人陷入認識錯誤并處分財物”的程度,則亦可能面臨詐騙的法律風險;即便最終未在司法層面予以定性,但足以引發平臺封禁及行業監管等嚴重后果,導致該虛擬主播商業性死亡。

    6、鄰接權問題

    除真人主播場景下會遇到的常見知識產權問題外(如直播需確保不侵犯第三人知識產權、對直播過程中產生的作品做出權屬約定等),由于虛擬主播在“中之人”的驅動下唱歌、跳舞,“中之人”基于個人對音樂、舞蹈作品的理解,通過肢體、表情等方式將作品內容進行了詮釋和表達,可能涉及對相關作品擁有表演者權。

    因此,如存在對表演內容進行進一步商業利用情況的,建議公司與中之人就鄰接權授權做進一步約定,如“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許可他人錄音錄像”、“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等各種權益。[3]

    /游走在虛幻與現實之間:如何定位中之人?/

    不難發現,真人驅動型虛擬主播的定位是十分值得玩味的。從粉絲角度來說,一方面粉絲渴望將情感寄托于虛擬主播/虛擬偶像身上,另一方面卻又認為中之人才是虛擬主播/虛擬偶像的靈魂,如曾經的頂流虛擬偶像“絆愛”,運營方為增加其穩定性宣布由4位中之人共同驅動該形象(即“4個絆愛”企劃),引發了粉絲的強烈抵觸。

    這種游走在虛幻與現實之間的用戶訴求或許也是運營方意想不到的。囿于真人主播跳槽及直播不合規等問題頻發,虛擬主播誕生之初號稱“穩定性強、永不塌房”的特征也成為各公司紛紛入局的原因之一,但在AI驅動技術遠未發展成熟的情況下,若想打造真正具備影響力、高度擬人化的虛擬主播,依然離不開背后的真人。這導致真人主播會遇到的問題在虛擬主播身上依然存在,且虛擬主播還存在部分特殊問題,這歸根結底是用戶在追逐偶像時的“身份認同”問題,即“當我們在追虛擬偶像時,我們到底在追什么?”筆者上述6個問題中的前5個其實均因身份認同而產生。

    筆者認為,從長期來看,能達到“千人千面”效果的AI驅動型虛擬主播會成為行業發展的目標,但在中短期甚至更長一段時間內,真人驅動型虛擬主播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筆者認為人類永遠都有對“真實”及“反套路、反模板化”的追求,AI技術何時能真正發展到“以假亂真”的程度,讓我們拭目以待。而至少在當下,運營方依然需要重視虛擬主播及中之人帶來的法律及商業運營風險,賦予中之人合理定位,合法合規開展虛擬主播運營業務。

    法律主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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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日本hololive旗下虛擬“桐生可可”由于發表反華言論導致其直播間即刻封禁,且連帶導致hololive在B站的其他粉絲數出現明顯下滑。如日本Hololive旗下當家虛擬偶像露西婭一直以病嬌女友作為自己的人設,聲稱能為了粉絲拒絕與所有男性的合作,且在生日會上售賣“與露西婭一生一世”的訂婚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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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Sole
    網絡安全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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