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公證權標
由公證機構(NA)提供的公證服務用于證實所涉及實體以及存儲或通信數據的性質,或用于在現有抗抵賴權標期滿或撤消時延長其生命期。
數據y由服務請求實體提供。
注:數據y可以是消息、抗抵賴權標、消息的散列碼、權標的散列碼,或者服務請求者希望得到公證人證實的任
何數據。
公正權標(NT)定義如下:
NT=text || w || CHKNA(w),其中
w=Pol || f || X || NA || Tg || Q || Imp (y)。
數據元w包括以下數據項:
Pol 適用于證據的抗抵賴策略的可區分標識符
f 標明公證服務的標記
X 請求公證服務的實體X的可區分標識符
NA 公證機構的可區分標識符
Tg 公證執行的日期和時間
Q 需要原發或完整性保護的可選數據
Imp (y) 待提供公證服務的數據y的印跡。
監控機構可使用類似的權標來對證據主體提供的、或者監控機構自己生成的數據y生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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