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要求
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要求如下:
a)各級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建設要實現上下聯動、縱橫協管,保證政務數據的統一匯聚、資源整合和集中開放;
b)應對已存在的多個共享交換系統進行整合,完成整合后的接人統一的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形成地區統一平臺,實現政務信息資源跨部門共享;
c)針對國家、省、市等多層級的共享交換平臺應實現逐級對接;各中央政務部門、省平臺與國家共享平臺對接,各市級平臺及其他地方平臺實現與省級平臺對接;
d)共享交換平臺應包括目錄系統、對接系統,交換系統、發布系統、數據資源管理系統、共享門戶、運行監控系統等;
e)共享交換平臺應具備監控和管理系統,對平臺進行監控管理、異常分析、考核等,實現對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中的基礎設施和業務系統集中監控和管理;
f)共享交換平臺應具備安全保障機制,按照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要求構建數據存儲環境、應用系統環境、運行管理機制,確保政務數據安全和公民個人數據合法應用,保證數據、網絡和接入等多方面的安全要求。
GB/T 38664.2-2020 信息技術 大數據 政務數據開放共享 第2部分: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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