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交易實施
數據交易服務機構應確保交易實施環節滿足以下要求:
a) 數據交易服務機構應審核數據需方的數據安全能力成熟度,確保不低于數據供方的數據安全能力成熟度;
b) 數據交易服務機構應為數據交易與數據供方和數據需方簽訂三方合同,明確數據內容、數據用途、交付質量、交付方式、交易金額、交易參與方安全責任、保密條款等內容;
c) 數據交易服務機構應對交付數據內容進行監測和核驗,如發現違法違規事件,應及時中斷數據交易行為,同時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d) 數據交易服務機構應對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數據具有追溯能力;
e) 對于在線數據交付模式,數據交易服務機構應在供需雙方的數據傳輸鏈路上部署交易數據監控工具,具有完備的數據保護機制和數據泄露檢測能力;
f) 對于托管數據交付模式,數據交易服務機構應為數據需方建立安全的數據使用環境,并分配相應的權限;
g) 數據供方在數據需方未完全獲取數據內容前,有義務保證交易數據質量和數量符合數據成交時的相關描述;
h) 在托管數據交付模式下,數據需方在數據使用完成后,應向數據交易服務平臺提供提取結果數據請求,核準后由數據交易服務平臺發放給數據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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