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數據交易安全原則
a) 合法合規原則:數據交易應遵守我國關于數據安全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b) 主體責任共擔原則:數據供需雙方及數據交易服務機構對數據交易后果負責,共同確保數據交易的安全;
c) 數據安全防護原則:數據交易服務機構應采取數據安全保護、檢測和響應等措施,防止數據丟失、損毀、泄露和篡改,確保數據安全;
d) 個人信息保護原則:數據供需雙方和數據交易服務機構應采取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技術和管理措施,避免個人信息的非法收集、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濫用、泄漏等安全風險,切實保護個人權益;
e) 交易過程可控原則:應確保數據交易參與方的真實可信、交易對象合法、數據交付過程可控和交易的非否認性,做到安全事件可追溯、安全風險可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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