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發布《元宇宙產業及元規則體系合規建構藍皮書》









元宇宙之元規則
文/張延來
(一)“元規則”概念的提出
“元規則”的概念是筆者在本研究報告中第一次提出。簡言之,元規則特指元宇宙中用于調整期間各方關系的且被現行法律認可的自治性規則。該規則的執行主要依賴元宇宙自身的經濟邏輯和自治能力,部分需要外部法律的強制性保障。
元宇宙從其表現形態和技術特點來看,可以視作一個平行于現實世界、架構于區塊鏈之上的虛擬社會,其間發生的行為和社交關系與現實社會有聯系亦有區別,其中所涉及到的虛擬身份、數字資產、虛擬貨幣等特殊問題都不是完全靠現實世界的立法能夠完全覆蓋的,特別是在“觀念經濟學”等特殊經濟原理的驅動下,更加需要構建出一套與元宇宙匹配的自治規則,用更有針對性、更靈活、更細顆粒度和更具執行效率的規則來彌補現實法律的滯后和不足。
2021年5月18日,韓國政府發起了“元宇宙聯盟”(Metaverse Alliance) ,該聯盟目前已經包括 200 多家公司和機構,其目標是建立統一的國家級VR和AR 的增強現實平臺,清理虛擬環境的道德和法律規范。可見,在虛擬世界中開辟新大陸,首要的就是建立一整套與之相匹配的秩序和規則,并且這套規則需要能夠跟現有的法律規則互相銜接,同時也伴隨著對現有法律中不合理、不能與時俱進的規定的清理。
(二)“元規則”的特點
1、自治性
電子商務流行之后,業內曾提出“網規”來指代網絡上各種自治性的規則,典型的例如平臺規則。元規則與此類似,其首要的特點就在于制定和適用上的自治性。自治是指元規則的制定脫離了權威機構的主導,而是由參與元宇宙的主體自發參與制定,并且制定出來的規則用于自我約束和規范;共治則體現了元規則的制定越來越多的體現在各方協同一致,并非完全由平臺方主導,畢竟這涉及到越來越多的人在元宇宙中建立自己的專屬“領地”,甚至重建自己的身份,如果平臺方強勢主導某一種規則,可能導致的是用戶不愿意參與元宇宙的建設,而且在元宇宙后續的開放過程中,隨著不斷與其他元宇宙平臺連接,規則層面也需要求尋求更多的妥協和一致。
以元宇宙第一股 Roblox 為例,其允許用戶自行開發出游戲場景,目前已有上千款不同的游戲場景,有很多開發出的場景本身就是一個“小社會”,在這個小社會里,開發者可以自行制定其中適用的規則,所有參與其中的玩家都要照規則執行,這些場景中單獨制定的規則共同組成了元規則。Roblox 的聯合創始人 Neil Rimer 提出:元宇宙的能量來自用戶,而不是公司。任何單獨一家公司是不可能建立“元宇宙”的,而是要依靠來自各方的集合力量。
需要說明的是,早期元宇宙的規則恐怕仍然是以元宇宙平臺作為主導來制定的,這是由于平臺在技術支持(智能合約體系構建)、平臺生態治理、規則執行力等方面有著足夠的能力和意愿,并且規則的制定也能夠反哺平臺在元宇宙經濟中的話語權。
據媒體(青亭網)報道,Facebook 將拿出 5000 萬美元成立 XR 計劃和研究基金,用于元宇宙生態規則的探索和研究,就元宇宙存在的風險展開論述,包括:經濟(數字經濟,虛擬貨幣)、隱私、安全與誠信問題、公平和包容問題。基金將與首爾國立大學、香港大學在虛擬場景的安全、道德層面展開研究;與新加坡國立大學 TRAIL 中心就其它隱私數據相關展開合作;與霍華德大學進行虛擬場景道德和數字經濟機會等研究。
2、自適應性
元規則與元宇宙的種種特殊性質相適應,元宇宙脫胎于現實世界但自成體系,有其自身的各種特殊屬性,從而導致元規則與實體社會中的規則也將存在較大差異。
例如,虛擬財產方面的元規則,可能就要結合“觀念經濟學”的特點,制定出一整套區別于實體財產的規則,包括財產權益的自定義規則、定價規則等等。例如某用戶在元宇宙中創作出一個 NFT 數字資產(可能是一個寵物或者是數字藝術品),這個資產在投入流轉之前必須將其所包含的權益界定清楚,也就是確權,這時候如何確保這項財產由該用戶享有以及享有的權益包括哪些內容,這就需要通過元規則將其創設標準、類型、權限范圍及權益預先設定清楚(目前我們看到的一些大型拍賣行所拍賣的 NFT 數字資產都沒有講清楚到底賣的標的是什么);包括在投入流轉后,可以進行流轉的權益包含哪些內容,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創作者自主定價還是平臺控價)等。
這些虛擬財產權益的范圍恐怕并不像是現實財產權那樣通過法律界定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就能夠完全涵蓋的,典型的例如某個藝術家發行了1張數字作品的 nft 給某個用戶,并同時允許其他用戶使用這張數字作品,看上去取得 nft 作品的用戶跟其他用戶并沒有本質區別,那么前者到底獲得了什么,是一樣附加了藝術家以 nft 形式“簽名”的作品還是其他,這些都需要通過元規則界定清楚,否則這些虛擬財產在后續的流轉過程中將極易產生糾紛。
上述所有問題所依賴的元規則,都不是完全整齊劃一的,不想現實世界中的法律一視同仁,元規則需要具有極大的自定義能力,也就是針對不同的特殊場景制定出不同的規則,某一項虛擬財產在生成之初,就可以允許用戶自己定義該項財產的權益范圍。
3、自執行力
元宇宙在很大程度上是構建在區塊鏈基礎設施之上的,其中的大量行為也是通過智能合約自動履行,也就是說行為的智能合約化是元宇宙生活的常態,既然如此,違規行為的處罰自然也可以通過智能合約來實現,也就是提前預設好違規的行為觸發點,然后算法自動執行處罰,不需要人工介入,這是元規則不同于其他規則的又一大特征。
實際上,當前大型的電商平臺基本上都有節點處罰規則,例如淘寶的扣分節點處罰,達到一定的分值后處罰相應的處罰措施(例如商品屏蔽、店鋪屏蔽等),只不過這個過程通常是半人工半自動完成的,這種節點處罰規則完全有通過智能合約編程的可能性,例如某人在元宇宙中抄襲他人作品,系統接到投訴后可以自行比對判斷是否存在抄襲(類似于微信公眾號的“原創”功能),如果判斷存在,則自動執行對該作品的禁止發布、對該用戶的扣分(或其他權益扣減),整個過程不需要人工介入。再比如,交易后的退款退貨,也完全可以借助智能合約約定符合條件的情形,一旦退貨完成(物流系統顯示簽收)則自動執行退款,實際上在某些大型電商平臺的極速退款通道已經做到了類似的效果。
元宇宙由于有更多的人參與,并且用戶可以在其中開創自宇宙,因此對于規則搭建的需求遠高于一般的平臺,所以通過智能合約的方式部署元規則,無論是建立成本、執行成本還是執行效果都更加優于現有的人工規則模式。
(三)“元規則”架構
1、虛擬身份規則(ID 賬號規則、虛擬形象保護規則、虛擬身份繼承規則、虛擬社交規則)
元宇宙是現實生活中的人在虛擬世界中的另一個或者多個虛擬身份,這個身份與當前網絡平臺上的一個注冊賬號是有區別的,前者更加獨立,可以有自己的形象和性格,可以形成自己的社交關系,例如與其他虛擬身份形成元宇宙中的“戀愛”、“同事”、“婚姻”、“交易”等關系,在一定程度上這個虛擬擬身份是獨立于實體身份而存在的,因此需要更加復雜的一套規則來確立這個身份及其享有的權益。
科幻電影《銀翼殺手2049》中未來社會的人類包括:生物人、電子人、數字人、虛擬人和信息人,他們可以繁衍出不同性格、技能、知識經驗的后代,《元宇宙》一書中指出,未來元宇宙的居民勢必更加多元化,會比《銀翼殺手2049》中的社會更加復雜,每個個體都可能具有復雜身份,互相之間形成新的社會關系和情感連接,在虛擬大路上構建“后人類社會”。
可見,在這樣一個嶄新的世界中,身份不再是簡單的實體身份映射,而是承載著諸多精神和財產價值的載體,現行的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遠不能滿足需求,我們注意到目前的規定仍然局限在“賬號”和實名制的層面,本質上仍然是讓實體身份借助“賬號”這樣一個渠道來參與網絡活動而已,國家網信辦剛剛公布的《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五條要求:“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注冊賬號時,應當與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簽訂協議,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遵守平臺內容生產和賬號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和服務協議”,這樣的要求在元宇宙中可以落實,但恐怕不能完全覆蓋主體身份的問題,畢竟元宇宙用戶更希望以虛擬身份獨立開展活動,至于背后的現實主體究竟是誰并不重要,對于其他用戶而言也是如此。
因此,接下來的現實法律恐怕需要解決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對虛擬身份給予承認的問題,以及現實身份與虛擬身份之間的關系問題。例如,在元宇宙中創作的一個虛擬身份和形象,經過一定時間的虛擬社交,已經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其他虛擬主體如果對該主體進行侮辱、誹謗或者虛擬的人身攻擊,在法律層面是否可以主張財產和精神雙重損失。如果可以主張,那么相應的損失是否可以根據在元宇宙具體場景中所承受的損害來進行認定。不論法律能否按照這個思路制定規則,至少這種情況下如果只是簡單的認為這些侵害都是針對線下實體用戶進行的恐怕不妥,現實用戶只不過是這些損害后果的最終承受著而非直接承受著,這有點像是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關系。
除了虛擬身份的確認,還包括虛擬身份的繼承、虛擬社交關系確認等問題應當一并在元規則的身份模塊給予界定,非此不足以讓元宇宙參與者放心的開展一段虛擬生活,因此在法律有所行動之前,要想調整好上述一系列問題,就需要元規則的先行介入,如何認可這些虛擬身份,如果認可虛擬身份之間形成的社交、倫理、財產關系,都需要制定出科學、縝密的元規則,否則元宇宙會變成荒蕪無序的“無人區”。
2、交易規則
交易規則在元規則中是重中之重,不難理解,元宇宙跟現實世界一樣,要通過流轉和交易實現價值的極大豐富,而元宇宙中的資產與現實資產又存在極大的區別,前者是數字化的,其定價方式也不完全遵從線下的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法,而是根據“觀念”和“共識”來定價。因此元宇宙的諸多交易規則也將呈現出不同于實體規則的諸多特點,包括:
(1)虛擬財產規則
現實中的平臺服務,基本上都不認可用戶使用服務過程中出現的數字成果可以成為其財產,法院對這個問題的判斷也尚未有統一意見。這一點在元宇宙中可能造成很大的問題,因為用戶在元宇宙中的活動更帶有“創造性”,甚至有一定的“創世色彩”,用戶可以使用元宇宙中提供的工具創作各種數字作品、搭建各種場景、舉辦各種活動、編制新游戲、繁衍虛擬后代(包括動物)等等,這些過程中都可能創作出有價值的數字資產,如果不承認這些資產可以歸屬于用戶,那么無疑低于用戶的“創世”熱情是一個大大的降低。
除此以外,參與者搭建出的各種場景、虛擬土地、稀缺資源等也都是具有經濟價值的數字資產,2021年6月8日,魚池聯合創始人王純在 Opensea 平臺以 65 萬美元購買了 The Sandbox 上一塊 24x24 的連塊土地,王純發推稱,此塊土地將用于建設狗狗幣的愛好者總部;2021 年 6 月 18 日,RepublicRealm 宣布以 1,295,000 MANA(約合 91.3 萬美元)的價格購入 Decentraland 上的 259 塊土地,其創造了 Decentraland 上的最高交易記錄,其估值與紐約布魯克林區現實房價相當。這種案例并非個案,CNBC 報道“元宇宙地產”浪潮已經開始,投資元宇宙資產的基金已經出現。
私有財產權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權利之一,也可以說是現代法治的基礎性制度之一,虛擬財產權在元宇宙中的重要性與之是一脈相承的,可以說有過之無不及,因為一個全新世界在構建過程中必須對“創世者”提供足夠的激勵和安全保障,再根據科斯定理,交易的前提也一定是先確認產權,所以元規則在交易層面的首要內容就是確認虛擬財產及其歸屬。
這一點在現實立法中也已經不存在障礙,《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一則指導性的規定,并且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面,所以接下來必然會有更細的規范出臺,即便暫時沒有,不影響元宇宙中通過制定元規則來認可虛擬財產的屬性與歸屬,解釋可以把元規則中經過實踐檢驗合理、有效的條款吸納到后續的虛擬財產立法中去,就像七天無理由退貨最初也是由平臺自行設置的規則演變成立法一樣。
(2)無理由退貨恐難施行
前面我們提到,元宇宙中的數字資產是通過“共識”來進行定價的(參考觀念經濟學的觀點),并不存在一個客觀的定價標準(例如成本、勞動時間等),因此一旦共識達成,便再無反悔的空間,否則元宇宙中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便無從談起,因此,元宇宙中的無理由退貨恐怕就不能完全按照現行法律的要求進行了,這恐怕是接下來立法所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注意,筆者并不是說技術層面實現無理由退貨不可行,而是在元宇宙的交易環境中如果允許無理由退貨將大大傷害交易安全,這一點有點類似于古玩市場的交易規則,一旦買家決定購買就再不反悔,即使買到了贗品也不能退貨,從經濟學角度來講,這種交易方式并不完全是一種歷史積弊,而是因為在藝術品領域真偽難辨、價值波動起伏過大的特殊環境下,為了加快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必須“一錘定音”,避免反復和反悔所造成的交易成本。元宇宙中的數字資產與古玩的類似之處就在于此,交易雙方通過“共識”和“觀念認可”來進行定價,這與一般商品是有顯著區別的,法律應該認可這種特定商品和特殊環境下的交易規則。
(3)傳銷還是 gas 費
gas 費最初源于以太坊,是在區塊鏈上的每一次信息處理所需要向各節點支付的費用,有點類似于我們現實中的“平臺技術服務費”,由于區塊鏈上的交易也是信息處理(記賬)的過程,因此也涉及到每一筆交易支付對應的費用。
除此以外,還有版稅,創作者在元宇宙上發布一款數字作品,該作品在交易過程中,每一次交易都有可能需要向元宇宙平臺或者各節點支付一定的費用。根據 Cryptoart 的統計,目前加密藝術品 NFT 總價值超過 4 億美元,各個平臺共銷售出超過 15 萬個藝術品 NFT;根據 Cryptoslam 的統計,30 天銷售量超過 100 萬美元的收藏品 NFT 內容平臺有 8 個,其中 NBA Top Shot 的銷售額超過2 億美元,CryptoPunks 的銷量也接近于 1 億美元。可見, 僅加密藝術品一項的成交量就已經非常之高,這個過程中,平臺或者作者都可能在流轉的環節收取不止一次的交易費用。
深入考察,我們會發現,無論是 gas 費還是版稅流轉中的費用,都是在每一次交易中被支付的,交易鏈條越長,費用支付次數越多,這不得不讓人聯想到“傳銷”,只要有人加入到交易的鏈條中,鏈條頂端的人(平臺或者作者)就可以獲得收益,特別是由于數字藏品的價值本來就是靠“共識”的,難以判斷這種交易是基于真實的需求還是傳銷和炒作的幌子,因此這種情況也需要元規則作出限制,例如 gas 費的比例和總量約束、流轉版稅的層級限制或者熔斷等。立法則需要盡快調整早已落伍多年的《禁止傳銷條例》,對于客觀存在的gas 費和流轉版稅應該給予認可,只不過需要針對性的打擊以此為幌子的傳銷行為而已。
3、數據產權與隱私規則
元宇宙由于逐漸引入 VR、AR 等沉浸式的技術,這些技術所附帶的各種傳感器更比當前的智能手機、手表更加全面、詳細的記錄用戶數據,事實上 VR、AR已經被認為是取代智能手機的下一代智能計算平臺了,加之用戶在元宇宙中沉浸式的長時間的活動,必然會沉淀出比移動互聯網體量更加龐大的數據,屆時“數據作為生產要素”的威力才能夠真正顯現,創幻科技 CEO 陳堅指出:“實時互動是元宇宙的血管,而數據是血液”。
在 2021BAAI 智源大會首日全體大會上,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朱民發表了題為《數據資產時代》的主題演講,剖析了數據的經濟學屬性和資產特性,闡釋了數據資產化的意義和必要性。目前現實法律尚未對數據作為一項資產的產權或者權益給出明確界定,司法實踐中仍然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在個案中予以認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 年)》(以下簡稱《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其中,《方案》重點提及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要求率先完善數據產權制度,探索數據產權保護和利用新機制,建立數據隱私保護制度。
法律層面,《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及本條例規定的財產權益。但是,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上海市數據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以合法方式獲取的數據,以及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依法享有財產權益”。
可見現實的政策和立法層面都開始逐步認可數據產權,這為元宇宙的參與方收集和使用數據奠定了基礎,同時也為元宇宙中直接進行數據交易(虛擬數據交易場所)提供了可能,只不過要考慮在線下獲得相應的許可或者審批。在這個過程中,元規則仍然大有用武之地,需要通過元規則對數據的收集、使用、流通、安全等作出顆粒度更細的規定,使之符合現實法律的數據合規要求,同時確保參與者的隱私不受侵害。
4、爭議與處罰規則(內容管理、行為管理、爭議解決、處罰措
施)
這個方面的元規則幾乎也是每一個元宇宙必備的,重點包括對元宇宙中構建出的 UGC 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對威脅到元宇宙生態環境和秩序的行為進行否定(例如炒作 NFT)、對參與者需要啟動的平臺內爭議解決請求進行響應,以及上述存在問題的行為如何處罰的細則。
這些元規則的存在更加偏低層,目的在于滿足現實法律對虛擬社會的基本
要求,并維持虛擬社會運轉所需的基本生態秩序。
基于以上理念,本文提供一份元規則體系建構指南,詳見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