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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科技犯罪典型案例》發布

    VSole2021-12-03 20:30:06

    12月2日,海淀區檢察院舉辦“保衛網絡安全 守護科技創新 服務數字經濟”網絡檢察專業化建設主題活動,召開“網絡檢察產品”線上發布會,發布《網絡科技犯罪典型案例》。

    海淀區檢察院網絡檢察辦公室對2016-2021年辦理的網絡科技犯罪案件進行梳理,以“科技熱詞”為串聯,選取在法律適用、證據審查、職能延伸等方面具有典型意義的十二個案例向社會發布,以期提供司法辦案參考、普及網絡安全知識、形成社會共治合力。

    案例一:

    “越權登錄”——衛某某、龔某、薛某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科技熱詞

    “越權登錄”即未經授權而通過技術手段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既包括采用技術手段破壞系統防護進入,也包括未取得被害單位同意、授權,或者超出被害單位授權范圍擅自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情況,其實質均是違背被害單位意愿、進入其計算機信息系統,均屬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

    基本案情

    衛某某曾于2012年至2014年在某大型網絡公司工作,龔某供職于該公司運營規劃管理部。因工作需要,龔某擁有登錄該公司核心系統的賬號、密碼及Token令牌,可以查看工作范圍內的相關數據信息,但該公司禁止員工私自在系統中查看、下載非工作范圍內的電子數據信息。衛某某離職后,二人成為商業合作伙伴。2016年6月至9月間,經事先合謀,龔某在明知衛某某使用賬號目的的情況下,向衛某某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被害單位賬戶、密碼、Token令牌,致使衛某某多次登錄該系統,查詢、下載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儲存的公司數據。后衛某某將非法獲取的公司數據交由薛某某通過互聯網出售牟利,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37000元。

    訴訟過程

    2017年2月9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衛某某、龔某、薛某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6月6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衛某某、薛某某、龔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龔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該案系一起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批指導性案例(檢例第36號)的典型網絡科技犯罪案件。本案中雖然衛某某使用的是被害單位正常下發給龔某的賬號、密碼、Token令牌,其登錄行為不屬于常見的侵入手段,但實際上被害單位不僅明令禁止龔某擅自將賬號、密碼、Token令牌出借給他人使用,也沒有授權衛某某登錄公司系統,更沒有授權衛某某通過公司系統查詢、下載儲存的公司數據。超出授權范圍使用賬號、密碼、Token令牌直接登錄系統,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本案中,檢察機關依法合理認定“侵入”行為,有力地保護了互聯網公司的合法權益,對類案辦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案例二:

    “貓池”——曾某某等14人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

    科技熱詞

    “貓池”本是在多個行業中廣泛運用的、基于電話的一種擴充裝備(如常見的GOIP),它可以將電話信號轉化為網絡信號,以實現利用虛擬號碼撥號的目的。近年來該技術被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利用,不法分子將大量非法途徑獲取的SIM卡集中于“貓池”中,實現人卡分離、任意切換號碼等功能。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間,曾某某伙同他人,專門針對參加各種考試的應屆考生實施詐騙活動。他們通過向考生發送詐騙信息,謊稱可以提供考試試題、考試答案或進行考試改分,詐騙多名應屆考生錢款。為實施上述犯罪,曾某某等人非法獲取考生個人信息共計4000余萬條。

    2016年至2017年間,李某某等人明知曾某某等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控制大量“貓池”設備幫助其群發“助考”短信息并收取“服務費”。

    訴訟過程

    2017年7月2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曾某某等14人犯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收買信用卡信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9月14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曾某某犯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決其他13名被告人犯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規模較大、鏈條較長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犯罪分子之間分工配合復雜,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時,往往首先要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然后借助短信群發平臺、“貓池”“偽基站”等設備,群發詐騙短信引誘被害人上當受騙。在辦理本案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曾某某等人只是整個詐騙鏈條中直接和被害人聊天的一個環節,另有線索反映存在一個短信群發團伙為曾某某等人提供詐騙短信群發幫助。隨后檢察機關加強引導偵查取證的力度,不僅抓獲李某等7人短信群發團伙,同時起獲大量“貓池”、電話卡、短信群發平臺等作案設備。該案中,檢察機關通過深挖犯罪線索,實現了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全鏈條打擊,彰顯了參與網絡治理的檢察決心。

    案例三:

    “流量劫持”——某科技公司、馬某等7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科技熱詞

    “流量劫持”即行為人通過技術手段,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或應用程序的數據通信行為加以非法控制,增加、刪除或修改數據通信的路徑或內容,造成用戶流量損失。常見的行為樣態有:通過惡意軟件或木馬非法鎖定用戶的瀏覽器首頁,致使用戶強制瀏覽某網站;通過技術手段,致使用戶訪問的頁面上不斷彈出廣告窗口;通過修改DNS數據,導致用戶在訪問正常網頁時被強制引導至某網站。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5月期間,某科技公司出于企業營利目的,經鮑某、莫某、馬某等主管人員同意,由莫某帶領的業務團隊即趙某某、周某某、盧某、宋某某等人提供技術支持,制作、傳播主要針對境外用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破壞性程序,對用戶瀏覽器首頁進行非法鎖定和劫持,強制用戶訪問特定網站,起到廣告引流的作用,最終通過流量變現方式實現獲利。

    訴訟過程

    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單位北京某科技公司、被告人馬某等7人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單位北京某科技公司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馬某等7人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至二年不等。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該案系一起針對“流量”這一特殊對象實施的網絡科技犯罪案件。犯罪分子通過技術手段,對計算機應用程序的數據通信行為加以非法控制,進而實現對數據通信路徑或內容的增加、刪除或修改。該案中,涉案公司研發的破壞性程序感染了全球大量計算機用戶, 并通過控制用戶瀏覽器點擊網站廣告進行牟利。檢察機關主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多次邀請外部專家就證據審查、法律適用等方面提供專業性意見,圍繞關鍵人員、技術原理、現場勘驗、電子取證等方面向偵查機關及時明確取證方向,解決了大量電子數據滅失、域外證據調取困難等實踐困境,最終成功辦理了此類新型網絡科技犯罪案件。

    案例四:

    “惡意代碼植入”——梁某某等34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科技熱詞

    “惡意代碼”是指為達到惡意目的,專門設計的擾亂計算機信息系統或網絡通信正常運轉的,具有特殊功能的程序或者代碼。“惡意代碼植入”主要指通過技術手段,將惡意代碼植入到計算機信息系統特定目標,在某些條件下自動運行,進而實現某些非法目的。常見的有惡意文檔、惡意網頁、內存代碼、可執行程序、動態鏈接庫等。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間,梁某某通過網絡購買能夠即時獲取移動端訪問用戶的手機號碼、IP地址、搜索關鍵詞等信息的計算機代碼,并架設服務器、搭建網站向他人出售權限。其余33名涉案人員購買并使用梁某某提供的代碼植入其所屬網站,即可獲取訪問該網站的用戶個人信息并記錄于服務器數據庫,進而通過權限查詢使用上述信息。經查,涉案26個網站、服務器共計使用梁某某提供的權限抓取公民個人信息123萬余條。

    訴訟過程

    2018年5月至6月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分別以被告人梁某某等34人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1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梁某某等34人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至五萬元不等。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該案系一起犯罪手段新型、利益鏈條復雜、涉案人數眾多的網絡科技犯罪案件。犯罪分子通過將非法源代碼嵌入網站,致使手機用戶訪問時后臺自動跳轉至被告人架設的服務器,并最終訪問某電信服務商服務器端口,以此獲取訪客手機號碼等公民個人信息。檢察機關立足“人員分層、鏈條分級”的辦案思路,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確保跨省電子調證的規范性和及時性,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了海量電子證據的提取和固定,最終將使用代碼軟件插入網站或向公司及個人出售代碼獲取信息的行為認定為“竊取或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徹底搗毀了該犯罪利益鏈條。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積極參與網絡空間治理,就某電信服務商存在的數據泄露問題,圍繞完善制度建設、保障網絡安全、防范隱私風險等方面制發檢察建議,獲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五:

    “刪庫”——韓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科技熱詞

    “刪庫”即行為人針對某個或全部數據庫進行刪除操作。刪庫常見于互聯網公司的程序員超越權限登錄公司的數據庫,出于某種目的將重要的數據庫刪除后“跑路”,此種行為已涉嫌犯罪。

    基本案情

    韓某案發前系某科技公司數據庫管理員,因日常工作摩擦對公司心生不滿。2018年6月4日,韓某利用其掌握該公司財務系統管理員權限的便利,登錄該公司財務系統,將系統內的財務數據及相關應用程序刪除,致使該公司財務系統徹底無法訪問。作案后,韓某利用自己的技術知識將相關數據痕跡刪除以對抗偵查。該公司為恢復上述數據及重新構建系統共計花費人民幣18萬元。

    訴訟過程

    2019年1月31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韓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1月4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韓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該案系一起發揮技術審查優勢攻克的“零口供”網絡科技犯罪案件。由于韓某憑借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刪除了大量關鍵證據,到案后拒不供認犯罪事實,因此未有直接證據證明其實施了刪除財務系統的行為,證據鏈條不完整,案件辦理一時陷入困境。對此,我院依托電子數據審查室,指派有專門知識的數據審查員加入辦案組,制定了針對韓某電腦的特殊技術調查方案,引導鑒定機構對涉案電腦密碼成功破解。檢察機關通過對存儲鏡像數據的實質化審查,引導鑒定機構恢復底層數據、從海量數據中針對性檢索出關鍵信息,有效還原了韓某作案過程,清晰構筑了完整證據鏈條。該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集中專業檢察技術人才,整合軟硬件計算機資源,極大地提升了電子數據審查質效,有效破解了網絡犯罪證明難題。

    案例六:

    “薅羊毛”——黃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案

    科技熱詞

    “薅羊毛”通常指網絡黑灰產業中,不法分子利用平臺商家的規則或程序等漏洞,控制大量相關平臺的賬戶,實施拼單、返利、違規獲取特定資格等操作,非法獲取商家本應發放給不特定用戶的獎勵,或使不具有資格的賬戶獲得相應資格等。近年來“薅羊毛”案件在互聯網平臺中頻發高發,嚴重侵害相關公司的權益且涉嫌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間,黃某某通過互聯網向他人提供專門針對某購物APP非法開發的仿冒APP,通過修改官方軟件認證機制,讓無資格參加優惠活動的用戶獲得資格(經鑒定,該程序可越過短信驗證環節,超越授權登錄官方服務器,直接進入登錄成功狀態)。同時,黃某某通過互聯網向他人出售違規注冊的某購物APP賬號、密碼,配合仿冒APP使用進行違規交易,導致被害單位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遭受經濟損失。經統計,仿冒APP被安裝348人次,黃某某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64900元。

    訴訟過程

    2019年5月23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黃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黑產類“薅羊毛”網絡科技犯罪案件。由于互聯網時代的信用體系建設有待加強,導致一些通過虛假交易、購買賬號偽裝資格的違法犯罪活動形成成熟產業鏈。“薅羊毛”行為不但擾亂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對平臺經濟的商業信譽以及消費者的消費信心都會產生負面影響,從而影響互聯網經濟的創新發展。涉事企業在舉證過程中受專業、能力所限,常面臨收集證據存在瑕疵與不足的困境。在辦理此案過程中,檢察機關走訪企業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并咨詢電子數據鑒定人員了解涉案黑客軟件功能屬性,將案件精準定性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最終獲得法院認可。近年來黑產“薅羊毛”案件在互聯網行業頻發高發,但鮮有黑產分子被刑事打擊的先例。本案的成功辦理為司法機關打擊此類黑產案件提供了有益思路,為保障互聯網企業的健康發展注入了法治活力。

    案例七:

    “釣魚網站”——陳某某、黃某某竊取信用卡信息案

    科技熱詞

    “釣魚網站”是通過仿照真實官方網站頁面,或者虛構某官方網站頁面而設計、建立,專門用于欺騙用戶輸入賬戶、密碼等關鍵信息的虛假網站。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間,陳某某、黃某某以牟利為目的,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制作、設立多家銀行的“釣魚網站”,該網站具有收集用戶姓名、身份證號碼、信用卡號碼、登錄密碼、查詢密碼、交易密碼等功能。后下游電信網絡詐騙集團利用騙取到的信用卡信息對多名被害人實施針對性詐騙,導致李某等11人遭受巨額經濟損失。經查,陳某某、黃某某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190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50余萬元。

    訴訟過程

    2019年8月19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分別以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犯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12月6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犯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該案系一起入選北京市檢察機關認罪認罰典型優秀案例的網絡科技犯罪案件,也是本市依照“兩高”《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辦理的首例案件。涉案“釣魚網站”即虛假銀行網站,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上的重要一環。本案中陳某、黃某的行為同時觸犯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在證據體系構建及法律適用方面均存在一定難點。檢察機關經審慎論證,依法適用新施行的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司法解釋,并按照重罪“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對二人提起公訴。同時,檢察機關在完善證據體系、充分法律論證的基礎上,探索在新型、疑難、復雜的網絡科技犯罪案件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用足釋法說理、證據開示等手段,細致做好教育轉化工作,并提出適當量刑建議,最終促使被告人認罪悔罪,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八:

    “邏輯炸彈”——牛某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科技熱詞

    “邏輯炸彈”屬于惡意代碼的表現形態之一,即當運行中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滿足特定邏輯,如系統時間達到某個值、收到特定消息等情況,此時邏輯炸彈破壞硬件或數據、加載惡意代碼、鎖定操作系統等功能將被觸發,造成有害后果。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牛某某在某科技公司擔任程序員,負責為某金融機構開發“數據防泄漏系統”,期間牛某某因對公司不滿,自行編寫了“邏輯炸彈”惡意代碼函數,并上傳至該公司服務器,導致上述“數據防泄漏系統”軟件無法正常運行,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引發金融機構的數據泄露風險。

    訴訟過程

    2019年10月9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牛某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9月10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牛某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該案系一起具有鮮明技術特點的新型網絡科技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在目標計算機信息系統植入“邏輯炸彈”,在符合特定邏輯條件下實現自動觸發,導致系統初始化失敗和策略崩潰,進而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該案涉及到金融領域數據安全,專業技術性極強、取證難度極大,“邏輯炸彈”的分析和鑒定需要投入大量資源。檢察機關積極引導偵查機關調取海量電子證據,圍繞被害單位數據防泄漏系統被破壞的原因、涉案目標代碼與源代碼的對應關系、案發時段操作日志與行為人的關聯性等關鍵事實構建嚴密證據體系,并通過輔助IP定位等偵查手段,最終還原了整個犯罪事實,實現了對新型網絡科技犯罪的精準打擊。

    案例九:

    “DDoS攻擊”——朱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

    科技熱詞

    “DDoS攻擊”即分布式拒絕服務攻擊,是指不法分子控制數臺至數千臺不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并針對目標系統發起的網絡攻擊。該攻擊可以使目標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網絡或系統資源耗盡,使其提供的服務暫時中斷、停止或癱瘓,導致用戶無法正常訪問,造成經濟損失。“DDoS攻擊”常伴隨敲詐金錢、打擊報復、同行惡意競爭等行為。

    基本案情

    朱某某于2019年建立專門提供“DDoS攻擊”服務的平臺網站,并有“青銅”“黃金”等多種“套餐”可供選擇,用戶只需在該平臺上下單,注明需要攻擊的網站地址,在付費成功后,就可以像“網購”一樣實現對目標網站的惡意攻擊。朱某某利用該網站共獲利人民幣10萬余元。

    訴訟過程

    2020年3月31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7月1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市首例設立“DDoS攻擊”服務平臺的網絡科技犯罪案件。區別于以往犯罪分子直接實施“DDoS攻擊”的情況,犯罪分子將“DDoS攻擊”服務等同于商品在涉案平臺上出售,極大地增強了隱蔽性、加深了危害性。由于該案主要犯罪分子均藏匿于外省,且案情復雜,取證難度大,為了精準、高效指控犯罪,檢察機關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取證,引導解決該案的證據固定和法律適用問題。朱某某對犯罪事實拒不供認且逃避偵查,檢察人員引導公安機關提取涉案硬盤、還原犯罪場景、鎖定關鍵證據,有力證明了朱某某的主觀明知。本案的成功辦理摧毀了該網絡犯罪服務平臺,彰顯了檢察機關全方位打擊網絡科技犯罪的決心。

    案例十:

    “VoIP”——林某某等46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

    科技熱詞

    “VoIP”是一種基于互聯網的語音通話技術,經由網際協議來達成語音通話、信息收發等效果,如常見的網絡電話等,通過“VoIP”技術,使用者可以直接和他人通話,甚至隨意改變撥出號碼。不法分子非法利用該技術,通過非法秘密經營、在境外搭建服務器,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批量撥打他人電話,造成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基本案情

    林某某等46人于2016年10月至12月間,先后參加鄭某等人在西班牙王國馬德里成立的詐騙犯罪組織,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VoIP”語音群呼,冒充電信話務員、公安局及檢察院工作人員等身份,虛構被害人因個人信息泄露而涉嫌犯罪等虛假事實,以需要接受審查、資產保全等名義,先后騙取被害人人民幣數百萬元。

    訴訟過程

    2020年3月5日、2020年4月20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某等46人犯詐騙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1年4月16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林某某等46人犯詐騙罪,對林某某等46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十三年不等,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至十三萬元不等,部分被告人被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至二年不等。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涉案人數眾多的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積極履行主導責任,強化審查引導偵查,堅持“前端、中端、后端”全鏈條打擊。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派遣檢察官直赴西班牙馬德里參與證據交換、流轉,為后續順利訴判提供堅實基礎。在中外訴訟規則迥異,難以完美對接的情況下,檢察機關跳出用文件材料來不斷補充說明的“裱糊”思路,直接以電子數據為基礎建立指控證明體系,妥善解決了跨境犯罪偵破難、指控難的司法困境,為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提供了現實可行路徑。

    案例十一:

    “暗網”——田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科技熱詞

    “暗網”是與日常接觸的網絡相對應的概念,用戶必須通過特定的技術與工具方可訪問暗網中的內容。暗網環境中容易滋生大量違法犯罪信息,在該類平臺實施非法交易行為涉嫌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間,田某在某“暗網”交易平臺上以比特幣支付的方式,購買了其他匿名黑客通過技術手段非法獲取的某科技公司的賬戶數據庫。之后田某利用非法獲取的同類型數據,通過多種技術途徑完善涉案數據庫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再通過某“暗網”交易平臺,以加密通訊工具聯絡、比特幣結算的方式多次販賣牟利。經查,該數據庫包含公民個人信息6億余組。

    訴訟過程

    2021年1月2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田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4月2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田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利用“暗網”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的網絡科技犯罪案件。隨著科技進步與數字經濟發展,新型網絡犯罪特別是涉“暗網”犯罪危害日益增大,需要對此類犯罪保持高壓態勢,提高違法犯罪成本。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注重傳統審查與技術審查的深度融合,強化自行補充偵查能力,完善“暗網”溯源分析技術,加強區塊鏈追蹤分析,對“暗網”環境展開技術性調查,查清了“暗網”上涉案數據與信息的流轉情況、虛擬貨幣賬戶的交易情況以及公民個人信息遭受侵害的情況,最終搭建起完整證據鏈條。本案中,檢察機關依法向“暗網”亮劍,全力守護了網絡安全,有效保護了公民合法權益。

    案例十二:

    “虛擬貨幣”——郭某某等二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科技熱詞

    “虛擬貨幣”即一種未加監管的數字貨幣,由其開發者發行并控制,被某一特定虛擬社區成員接受并使用。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8月間,郭某某等二人受他人雇傭,以炒虛擬貨幣賺錢為幌子,為上游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的“資金盤口”洗錢。二人不斷以低于市場價格的形式從上游犯罪集團收購虛擬貨幣,并通過場外交易的方式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掛單賣出,再以銀行營業網點取現的方式兌換為現金,后交付給犯罪集團指定的人員。經查,二人共利用前述手段轉移人民幣570萬余元。

    訴訟過程

    2021年4月29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郭某某等二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郭某某等二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二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利用虛擬貨幣交易實施的新型網絡科技犯罪案件。虛擬貨幣具有匿名化、無國界化、去中心化等特點,監管難度較大,為資金轉移提供了新的犯罪通道。在眾多洗錢方式中,利用虛擬貨幣實施跨境洗錢,已成為上下游非法資金流轉的黑灰產業鏈,且鏈條的跨境跨區域化特征日益顯著。針對此類案件資金流轉復雜、洗錢鏈條閉合、通訊聯絡隱秘、直接證據提取難等特點,檢察機關運用數字治理之維破解電子調證難題,樹立以鏈治鏈理念提升資金追蹤能力。我院在辦理本案過程中,一方面引導公安機關及時調取賬戶交易數據,及時提取虛擬貨幣錢包地址等核心電子證據,為分析涉案資金流向提供基礎;另一方面,依托我院電子數據審查室,高效審查海量證據明確涉案人員組織分工情況,運用“雙向比對法” 打通虛擬貨幣轉移兌換鏈條。該案的成功辦理彰顯了檢察機關在反洗錢領域的決心。

    供稿 | 海淀區檢察院網絡檢察辦公室

    編輯 | 王爽、單凱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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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海淀區檢察院舉辦“保衛絡安全 守護科技創新 服務數字經濟”絡檢察專業化建設主題活動,召開“絡檢察產品”線上發布會,發布《絡科技犯罪典型案例》。 海淀區檢察院絡檢察辦公室對2016-2021年辦理的絡科技犯罪案件進行梳理,以“科技熱詞”為串聯,選取在法律適用、證據審查、職能延伸等方面具有典型意義的十二個案例向社會發布,以期提供司法辦案參考、普及絡安全知識、形成社會共治合力
    2017年6月6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衛某某、薛某某、龔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龔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進入數據要素時代,數據的生產、獲取、利用等對各個行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商業數據的價值和潛力被不斷激發,多方主體對數據資源的爭奪導致商業數據糾紛案件不斷涌現。隨之而來的是對如何選擇商業數據保護路徑的詰問,在賦權路徑尚無法實現的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提供的行為規制路徑是現行法律框架下滿足大數據時代下商業數據保護需求的最具可行性的選擇。
    今年,惡意行為者通過惡意下載器偷偷地將越來越多的銀行木馬添加到 Google Play 商店,證明這種技術在逃避檢測方面是有效的。此外,由于對分發移動惡意軟件的新方法的需求很高,一些惡意行為者聲稱他們的投放器可以幫助其他絡犯罪分子在 Google Play 商店上傳播他們的惡意軟件,從而產生了投放器即服務 (DaaS)模型。
    7月7日晚,B站回應了疑似出售2.2億余條用戶數據的消息。B站稱,“疑似用戶數據泄露”的傳信息不實,公司經過全面技術排查和分析對比,確認傳的泄露數據為錯誤信息。其中UID為B站用戶身份證明,屬于公開數據。最近“”一詞常出現在各類信息泄露事件中。
    近日,Palo Alto Networks的研究團隊Unit 42公布最新調查結果。在統計的勒索軟件集團中,Conti最為活躍。它在其泄密站上公布了511家企業的名字,占2021年Unit 42顧問工作的五分之一以上。
    在過去的很多電影或小說里,黑客往被描述成高智商的犯罪高手,他其貌不揚,卻極為精通電腦技術,輕敲代碼就能打開一家行業巨頭的絡大門。 但在今天,劇本可能要改改了,因為即使是一名絡菜鳥,也可能是攻破世界頂尖公司絡的幕后黑手!
    當前,絡空間已經成為繼陸、海、空、天之后的第五大主權領域空間,也是國際戰略在絡社會領域的演進,我國的絡安全正面臨著嚴峻挑戰。“沒有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按照國家絡安全法律、戰略和等級保護制度要求,推廣安全可信產品和服務,筑牢絡安全底線是歷史的使命。新型基礎設施以數據和絡為核心,其發展前提是用主動免疫的可信計算筑牢安全防線。
    安全內參6月21日消息,根據市場數據,過去一年,超過101000個ChatGPT用戶賬戶已被信息竊取類惡意軟件盜取。峰值出現在2023年5月,威脅行為者發布了26800對新的ChatGPT用戶名和密碼。亞太地區是受攻擊最多的地區。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亞太地區有將近41000個賬戶被盜,歐洲有近17000個賬戶被盜,北美位列第五,有4700個賬戶被盜。Group-IB的數據顯示,被盜的ChatGPT日志數量穩步增加。即使您不在ChatGPT賬戶保存對話,惡意軟件感染仍可能造成數據泄漏。
    單點登錄證書是單點登錄認證系統中極為重要的一把鑰匙,員工只需使用這些證書登錄一次即可訪問許多應用程序,因此單點登錄證書出現在銷售列表中無疑是企業安全團隊的噩夢。“企業需要意識到主要IT供應商帶來的風險。正如我們反復看到的那樣,不安全的供應商憑據可以為惡意行為者提供大規模攻擊大型客戶群所需的訪問權限。任何一個公開泄露的SSO證書的影響都可能是深遠的。”?
    VSole
    網絡安全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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