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銀行因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規定等23項違法行為被罰764萬元

1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公布福銀罰決字[2023]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廈門銀行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規定等23項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767.17元,并處罰款764.6萬元的行政處罰。
廈門銀行違法行為類型具體如下:
1. 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規定;
2. 違反金融營銷宣傳管理規定;
3. 違反信息披露管理規定;
4. 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內部控制及其他管理規定;
5. 未準確報送金融統計數據;
6. 銀行結算賬戶未按規定備案;
7. 涉詐賬戶管理不到位;
8. 將外包服務機構發展為特約商戶;
9. 商戶實名制落實不到位;
10.個別現金從業人員判斷和挑剔假幣專業能力不足;
11.誤收假幣未按規定報告;
12.未按規定解繳假幣;
13.冠字號碼采集、存儲不符合規定;
14.延解、占壓和挪用收納的預算收入;
15.國庫集中支付退回資金未及時退回國庫,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
16.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
17.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異議,異議處理超期;
18.因系統原因發生未經授權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19.個人征信系統征信管理員用戶兼任查詢用戶;
20.未準確、完整、及時報送個人信用信息;
21.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22.未按規定保存客戶交易記錄;
23.未按規定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還公布福銀罰決字〔2023〕3號、福銀罰決字〔2023〕4號、福銀罰決字〔2023〕7號、福銀罰決字〔2023〕1號、福銀罰決字〔2023〕9號、福銀罰決字〔2023〕2號、福銀罰決字〔2023〕8號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責任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披露。其中廈門銀行副行長謝彤華因對上述第21、22、23項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處罰款8.5萬元;廈門銀行風險管理部總經理趙志豫因對上述第21、23項行為負有責任,被罰款6.5萬元;廈門銀行網絡金融部總經理李飛因對上述第22項行為負有責任,被罰款2萬元。此外,時任廈門銀行營運管理部副總經理吳臻、網絡金融部副總經理秦剛、廈門業務管理總部零售業務管理部總經理蔣展欣、廈門業務管理總部營運管理部總經理陳麗琨4人分別對上述第7項、8項、9項、11項行為負有責任,均被警告并罰款5萬元。
上述處罰揭示了監管機構對銀行保險業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工作的關注,2022年8月中國銀保監下發《關于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個人信息權益亂象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拉開了銀行保險行業全面開展《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保法》”)履行情況的檢查序幕,個人金融信息被泄露、收集的情況成為了監管整治工作的重點,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強化數據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內控和合規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