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和定義
GB/T 35295-2017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政務數據 government data
各級政務部門及其技術支撐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依法采集、生成、存儲、管理的各類數據資源。
注:根據可傳播范圍,政務數據一般包括可共享政務數據、可開放公共數據及不宜開放共享政務數據。
3.2政務數據共享 government data sharing
各級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以及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
3.3公共數據開放 public data opening
政務部門在安全保密、公共利益導向前提下,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非排他形式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
3.4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government information resource catalog
通過對政務信息資源依據規范的元數據描述,按照一定的分類方法進行排序和編碼的一組信息。
注:一般用以描述各個政務信息資源的特征,以便于對政務數據的檢索、定位與獲取。
3.5數據共享交換平臺 data sharing and exchanging platform
面向各級政務部門,維護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匯聚基礎信息資源、管理共享交換需求,提供數據安全與運行監控保障,支撐跨部門、跨地區開展政務數據共享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3.6公共數據開放平臺 public data open platform
基于開放目錄匯聚政務部門可開放政務數據,面向社會提供可機讀、可下載數據服務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3.7政務數據提供者 government dataprovider
基于統一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利用各種技術向其他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企業或公眾提供政務數據的實體。
3.8政務數據使用者 government data user
使用政務數據的實體。
注:包括政府部門、團體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GB/T 38664.1-2020 信息技術 大數據 政務數據開放共享 第1部分: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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