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介質保護(MP)
6.11.1 介質保護方針策略與規程(MP-1)
本項要求包括:
a) 應制定并發布介質保護方針策略,內容至少應包括:目的、范圍、角色、責任、管理層承諾、相關部門的協調、合規性;
b) 應制定并發布介質保護規程,以推動介質保護方針策略及與相關安全控制的實施;
c) 應定期對介質保護方針策略及規程進行評審和更新。
6.11.2 介質訪問(MP-2)
本項要求包括:
a) 應只允許被授權的人員或角色對介質進行訪問;
b) 默認禁止訪問;
c) 加密保護。
6.11.3 介質標記(MP-3)
本項要求包括:
a) 應對系統介質進行標記,標明其中所含信息的分發限制、處理注意事項以及信息的可適用安全標記。
6.11.4 介質存儲(MP-4)
本項要求包括:
a) 應在受控區域中,采取物理控制措施并安全地存儲磁帶、外置/可移動硬盤、U盤或其他Flash存儲介質、軟盤、CD、DVD等介質。
b) 應定義設施內用來存儲信息和存放ICS的受控區域。
c) 應為這些介質提供持續保護,直到利用經批準的設備、技術和規程對其進行破壞或凈化;
d) 加密存儲,物理安全保護;
e) 嚴格訪問控制。
6.11.5 介質傳遞(MP-5)
本項要求包括:
a) 在受控區域之外傳遞磁帶、外置/可移動硬盤、U盤或其他Flash存儲介質、軟盤、CD和DVD時,應采用適當的安全防護措施進行保護和控制;
b) 應維護介質在受控區域之外傳遞過程的可核查性;
c) 應對介質傳遞相關活動進行記錄;
d) 應只允許授權人員參與介質傳遞有關的活動;
e) 在介質傳輸過程中進行加密處理;
f) 文檔化介質傳輸相關活動;
g) 加強介質傳輸過程中對委托人管理;
h) 組織控制區域外加強介質保護。
6.11.6 介質凈化(MP-6)
本項要求包括:
a) 應根據介質凈化有關規定和標準,在介質報廢、組織控制外使用、回收使用前,采用凈化技術和規程對介質進行凈化;
b) 所采用的凈化機制的強度、覆蓋范圍應與介質中信息的安全類別或級別相匹配;
c) 介質銷毀前的審閱、批準、跟蹤、文件與驗證機制;組織審查和批準的介質銷毀,以確保符合組織政策,跟蹤、文件銷毀行動,并驗證該銷毀過程的合規性;
d) 組織測試銷毀設備和銷毀程序,以驗證預期的處理結果;
e) 組織按定義的方式銷毀便攜式存儲設備;
f) 組織應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銷毀涉密和受控設備。
6.11.7 介質使用(MP-7)
本項要求包括:
a) 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限制或禁止在ICS或組件中介質(包含數字介質和非數字介質)的使用。
b) 組織應禁止未標識的便攜式設備在ICS使用;
c) 組織應禁止使用不方便實施銷毀和凈化處理的介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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