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人員安全(PS)
6.4.1 人員安全的方針策略及規程(PS-1)
本項要求包括:
a) 應制定并發布人員安全的方針策略,內容至少應包括:目的、范圍、角色、責任、管理層承諾、相關部門的協調、合規性;
b) 應制定并發布人員安全的規程,以推動人員安全的方針策略及與相關安全控制的實施;
c) 應定期對人員安全的方針策略及規程進行評審和更新。
6.4.2 崗位風險(PS-2)
本項要求包括:
a) 應建立ICS崗位分類機制;
b) 應評估ICS所有崗位的風險;
c) 應建立人員審查制度,尤其對控制和管理ICS的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審查;
d) 應定期對崗位風險進行評審和更新。
6.4.3 人員審查(PS-3)
本項要求包括:
a) 應在授權訪問ICS之前進行人員審查;
b) 應在人員離職或崗位調動時對其進行審查;
c) 組織應確保每個訪問涉及組織秘密信息處理、存儲或傳輸ICS的用戶,按該ICS最高信息秘密等級進行人員審查,并對訪問人員進行了相應的保密教育;
d) 組織確保每個訪問涉及敏感信息處理、存儲或傳輸ICS的用戶,按該系統敏感信息的最高秘密等級進行人員審查,并對訪問人員進行了相應的保密教育。
6.4.4 人員離職(PS-4)
本項要求包括:
a) 應終止離職人員對ICS系統的訪問權限;
b) 應刪除與離職人員相關的任何身份鑒別信息;
c) 應與離職人員簽訂安全保密協議;
d) 應收回離職人員所有與安全相關的系統的相關所有權;
e) 應確保離職人員移交信息和ICS的可用性。
6.4.5 人員調動(PS-5)
本項要求包括:
a) 應在人員調動至其他崗位時,評審該人員對ICS的邏輯和物理訪問權限并根據評審結果調整訪問權限。
6.4.6 訪問協議(PS-6)
本項要求包括:
a) 應制定ICS的訪問協議并形成文件;
b) 應定期評審并更新訪問協議;
c) 應確保在人員授權訪問ICS之前與其簽訂訪問協議,并在訪問協議更新或到期后重新簽訂;
d) 組織應確保特殊保護措施ICS的訪問,僅授權給:
1) 具有有效訪問授權的人;
2) 滿足相關人員安全準則的人。
e) 組織應確保特殊保護措施的秘密信息的訪問,僅授權給:
1) 具有有效訪問授權的人;
2) 滿足相關的、符合可用的法律的人員安全準則的人;
3) 已閱讀、理解已簽署保密協議的人。
6.4.7 第三方人員安全(PS-7)
本項要求包括:
a) 應為第三方提供商建立包含安全角色和責任的人員安全要求,并形成文件;
b) 第三方提供商應遵守已制定的人員安全方針策略和規程;
c) 應要求第三方提供商在任何人員調動或離職時予以告知;
d) 應監視第三方提供商的合規性。
6.4.8 人員處罰(PS-8)
本項要求包括:
a) 應對違反信息安全方針策略和規程的人員建立違規處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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