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漏洞發布
在漏洞發布階段,要求如下:
a) 漏洞發布應遵循國家漏洞相關規定要求;
b) 在漏洞未修復或尚未制定漏洞修復或防范措施前,不應發布漏洞信息;
c) 漏洞信息涉及的目標對象、風險情況描述等相關信息應真實客觀,不應將漏洞潛在風險作為網絡攻擊事件進行發布和引導;
d) 不應發布專門用于危害網絡安全的漏洞利用程序、工具和方法;
e) 應建立漏洞發布內部審核機制,防范漏洞信息泄露和內部人員違規發布漏洞信息;
f) 若由與該漏洞相關聯的提供者或網絡運營者進行漏洞發布時,除滿足a)~e)的要求外,還應滿足:
———根據漏洞的嚴重程度,及時發布漏洞修復或者防范措施;
———通過向社會發布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告知所有可能受影響的用戶。
GB∕T 30276-2020 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漏洞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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