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漏洞發現和報告
在漏洞發現和報告階段,要求如下:
a) 對漏洞發現者的要求:
———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通過人工或者自動化方法對漏洞進行探測、分析,并 證實漏洞存在的真實性;
———在實施漏洞發現活動時,不應對用戶的系統運行和數據安全造成影響和損害,不應有為了 發現漏洞而侵犯其他組織的業務運行和數據安全的行為;
———在識別網絡產品或服務的潛在漏洞時,應主動評估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
———應采取防止漏洞信息泄露的有效措施。
b) 對漏洞報告者的要求:
———發現網絡或產品服務的漏洞后,應及時報告漏洞信息;
———報告漏洞時,應客觀、真實地對漏洞進行描述。
GB∕T 30276-2020 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漏洞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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