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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定級要素

    4.2.1 定級要素概述

    等級保護對象的定級要素包括:

    a) 受侵害的客體;

    b) 對客體的侵害程度。

    4.2.2 受侵害的客體

    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時所侵害的客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a)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b) 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c) 國家安全。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享有的社會權利 和利益等受到損害。 侵害社會秩序的事項包括以下方面:

    ——影響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生產秩序、教學科研秩序、醫療衛生秩序;

    ——影響公共場所的活動秩序、公共交通秩序;

    ——影響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

    ——其他影響社會秩序的事項。 侵害公共利益的事項包括以下方面:

    ——影響社會成員使用公共設施;

    ——影響社會成員獲取公開數據資源;

    ——影響社會成員接受公共服務等方面;

    ——其他影響公共利益的事項。

    侵害國家安全的事項包括以下方面:

    ——影響國家政權穩固和領土主權、海洋權益完整;

    ——影響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影響國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文化實力;

    ——其他影響國家安全的事項。

    4.2.3 對客體的侵害程度

    對客體的侵害程度由客觀方面的不同外在表現綜合決定。由于對客體的侵害是通過對等級保護對象 的破壞實現的,因此對客體的侵害外在表現為對等級保護對象的破壞,通過侵害方式、侵害后果和侵害 程度加以描述。 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后對客體造成侵害的程度分為以下三種:

    a) 造成一般損害;

    b) 造成嚴重損害;

    c) 造成特別嚴重損害。

    三種侵害程度的描述如下:

    a) 一般損害:工作職能受到局部影響,業務能力有所降低但不影響主要功能的執行,出現較輕的 法律問題,較低的財產損失,有限的社會不良影響,對其他組織和個人造成較低損害;

    b) 嚴重損害:工作職能受到嚴重影響,業務能力顯著下降且嚴重影響主要功能執行,出現較嚴重 的法律問題,較高的財產損失,較大范圍的社會不良影響,對其他組織和個人造成較高損害;

    c) 特別嚴重損害:工作職能受到特別嚴重影響或喪失行使能力,業務能力嚴重下降或功能無法執 行,出現極其嚴重的法律問題,極高的財產損失,大范圍的社會不良影響,對其他組織和個人 造成非常高損害。

    4.2.4 定級要素與安全保護等級的關系

    定級要素與安全保護等級的關系見表1。

    4.2定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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