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價值相關犯罪特點與類型
信息技術的發展使社會生活全面信息化,進而導致存儲、傳播于網絡的信息涵蓋政治、軍事、商業以及個人信息等。有些信息的價值在于其關聯了某些重要的利益,甚至是刑法保護的具體法益。例如,有些信息承載的是國家秘密、軍事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行為人不當地獲取或利用這些信息,其行為便構成犯罪。
1. 信息價值相關犯罪及其特點
在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網絡環境中,一切均以數據與代碼形式存在。這些數據與代碼包含或代表了一定的信息。信息內容本身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可以滿足人們生活中的各種需要。有些信息內容,還具有一定的專有性,權利人對其有直接支配的權利。以計算機軟件為例,不同軟件均能完成一定的工作,滿足不同人的某些需要。軟件代表了一定的信息,信息是具有價值的。當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計算機軟件產品時,如果軟件產品遭受破壞,信息價值將被破壞。如果軟件產品被非法復制,企業對軟件產品的專有權將被破壞。這兩種行為實質都是對信息價值的破壞。信息價值安全與基礎設施安全、信息運行安全、信息內容安全、運營管理安全共同構成我國信息安全的完整體系。為了保護信息價值免受破壞,有必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保護。
與信息價值相關的信息犯罪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對象擴大化
根據信息的專有性、獨創性、新穎性不同,可以將針對信息價值的犯罪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一般的信息數據方面犯罪,如破壞計算機數據犯罪;一類是信息知識產權方面的犯罪,如侵犯軟件著作權的犯罪。也就是說,與信息價值相關的信息犯罪,其犯罪對象主要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以及知識產權信息等。然而,大數據分析技術可以對海量、類型多樣、增長快速且內容真實的數據進行大數據分析,從中找出可以幫助決策的隱藏模式、未知的相關關系以及其他有用信息。通過大數據分析技術,將大量不同性質的數據信息整合在一起,改變了人們獲取信息數據、利用信息數據的方式。對一些沒有直接體現具體利益的信息進行大量收集并分析,可以得到具有重大價值的信息。以商業秘密為例,如果某獨特的配方是一公司的商業秘密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要獲知該配方的具體內容是不容易的。不過,如果廣泛地收集關于該公司的原料購買情況、使用情況、庫存情況等信息,通過大數據分析技術對這些數據進行處理是可以獲知該配方的具體構成的。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并沒有直接作用于采取保密措施的商業秘密,其行為的作用對象是原料購買信息、原料使用信息、原料庫存信息等,但最后得到的結果是一致的。因此,日常的、零散的、不直接體現重要法益信息的數據信息也可能成為此類犯罪行為的犯罪對象。
(2)危害后果多重化
與信息價值相關的信息犯罪其危害后果多重化是指對一些信息的收集、利用,其侵害不是單一地關于國家利益、商業利益或者個人利益,而是可能同時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以及個人利益。如上所述,大數據分析技術可以對海量、類型多樣、增長快速且內容真實的數據進行大數據分析,從中找出可以幫助決策的隱藏模式、未知的相關關系以及其他有用信息。利用網絡對信息的匯集能力以及處理能力實現大數據應用,這樣,與信息價值相關的信息犯罪的危害后果便直接體現在現實層面。例如,對一國國民數據信息的廣泛收集,其不但會危害國家安全和軍事安全,也會危害社會秩序以及公共安全。與信息價值相關的信息犯罪的危害后果多重化不但使案件的定性變得更加復雜,也使案件管轄以及偵查活動更加復雜。
(3)犯罪形式集團化、產業化
在針對信息價值的犯罪呈高發態勢的同時,其犯罪形式也不斷地體現出集團化和產業化的特征。與信息價值相關的信息犯罪的集團化主要體現為犯罪分子不是單兵作戰,而是以犯罪集團的形式進行共同犯罪。犯罪組織內部有明確的分工,彼此協作共同完成犯罪行為。以針對個人信息的信息犯罪為例,販賣個人信息的犯罪組織通常是以公司的形式,形成人數眾多、分工明確的犯罪團伙,收集注冊用戶的個人信息進行售賣。與信息價值相關的信息犯罪的產業化主要體現為整個犯罪過程形成產業鏈的形式,有上游犯罪也有下游犯罪。例如,在針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信息犯罪中,存在專門收集公民個人信息進行售賣的犯罪團伙,即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上游犯罪;同時存在購買、非法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團伙,即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下游犯罪。針對信息價值的犯罪,其犯罪形式呈現出的集團化和產業化特征,導致該類犯罪更加復雜且隱蔽,既不利于及時發現犯罪行為的存在,也給案件的偵破增加了難度。
2. 信息價值相關犯罪類型
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將信息進行不同的劃分。根據每種信息背后連接、體現的現實利益,可以將信息分成以下幾類:1)國家層面的信息,即同國家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2)社會層面的信息,即與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密切相關的信息;3)個人層面的信息,即同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
根據信息的價值屬性,則可以將信息分成:1)秘密信息,即不為公眾所知的信息;2)財產信息,即與經濟利益密切聯系的信息;3)人身信息,即與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密切聯系的信息。由此,可以將與信息價值相關的信息犯罪分成針對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針對財產信息的信息犯罪和針對人身信息的信息犯罪三大類。
(1)針對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
針對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是指實施侵害信息不為公眾所知的秘密性的行為,主要是指非法獲取秘密信息、泄露秘密信息、傳播秘密信息或者使用秘密信息的行為。故而可以將針對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分為:非法獲取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泄露和傳播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以及非法使用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非法獲取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是指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也無正當理由獲取權利人秘密信息的行為。非法獲取秘密信息的行為包括盜竊行為、脅迫行為、利誘行為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泄露和傳播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行為即非法披露秘密信息的行為,是指信息的知情人將其知悉或者占有的秘密信息告知特定人員或者向社會上的普通公眾公開的行為。非法披露秘密信息的主體不僅包括合法知悉該秘密信息的人,也包括非法獲知該秘密信息的人。非法使用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行為是指對具有使用價值的秘密信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進行使用的行為。
(2)針對財產信息的信息犯罪
針對財產信息的信息犯罪是指實施侵害直接連接、體現的財產權益信息的行為。在網絡時代,很多財產以信息化的形式存在,形成信息財產。隱藏在這類信息背后的是該信息的財產屬性,其可以以一定的方式轉化為現實生活中的財產利益。因此,對這類信息進行刑法保護也是在保護現實的財產。也就是說,刑法保護信息形式的財產不但具有正當性,而且具有完全的必要性。
(3)針對人身信息的信息犯罪
針對人身信息的信息犯罪是指信息涉及侵害人身權益的行為。個人數據的信息化催生了針對人身信息的信息犯罪。因而,對個人人身信息進行刑法保護也是對現實的個人人身利益的保護。侵害公民個人人身信息的犯罪行為主要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人身信息的行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人身信息的行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人身信息的行為是指盜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的人身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人身信息是指行為人將合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人身信息售賣給第三人以獲取相應的對價或者無償告知于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