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安條例百問9、10、11、12:關于重要數據
小貝案語
11月1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布了《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為此,小貝說安全設立《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后文簡稱《條例》)解讀專欄,以百問百答的形式對《條例》進行系列解讀。
需要指出,這些解讀只是專家個人觀點,不代表官方意見;且這些解讀針對的是征求意見稿,未來條文本身可能會發生變化,不排除會有新增和刪除。


對應條款
第五條 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按照數據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影響和重要程度,將數據分為一般數據、重要數據、核心數據,不同級別的數據采取不同的保護措施。
國家對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進行重點保護,對核心數據實行嚴格保護。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數據分類分級要求,對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數據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解讀
“重要數據”是國家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中的其中一個級別。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認識重要數據的內涵。
重要數據的“重要性”是指相于國家安全而言重要,重要數據并不等于“重要的數據”。只對組織自身而言重要或敏感的數據不屬于重要數據,如企業的內部管理相關數據。考慮到《保守國家秘密法》已經對國家秘密信息保護作出了規定,故重要數據不包括國家秘密信息。
重要數據是有時效的。一旦被標識為重要數據,是否便永遠重要呢?這涉及到一個機構是否永遠要承擔重要數據的保護義務。在國家秘密信息保護制度中,“秘密級”信息保密期限為10年,“機密級”信息保密期限為20年,“絕密級”信息保密期限為30年。因此,原則上重要數據的“重要性”時效不超過10年,但不排除有長期“重要”的數據,典型如某些地理信息數據。
重要數據分布較廣。一些人關心,除了政府機構、重點行業外,企業是否輕易擁有重要數據?的確,重要數據一定分布在政府部門、重點行業企業,具有相應資質的公共服務機構、科研機構、行業組織等。但隨著移動互聯網應用滲透到人們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以及物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的快速發展,有相當一部分重要數據被互聯網企業、產品和服務提供商所掌握。這意味著,有較多企業需要履行《條例》對重要數據處理者提出的安全保護義務。
重要數據的安全威脅涉及到多個方面,保護需求不僅僅是保密性。多數時候,重要數據的安全保護需求體現為保密性,目的是防止敏感數據未經授權披露,與之相關的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如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制度等。但也有些數據,其本身就是為了公開發布,以便為公眾所知悉,但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十分重要。例如天氣預報信息、疫情信息、自然災害信息等。這些數據對國家安全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否將這些公開數據作為重要數據呢?至少目前現有的重要數據保護制度主要還是保護數據的保密性。這意味著,重要數據保護制度的設計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隨著時間的發展,人們對重要數據的認識將不斷深化。
重要數據不是中國特有的概念。一些外國機構提出,個人信息保護是全球共識,各國都是圍繞個人信息建立保護制度,但只有中國還提出了“重要數據”的概念。他們因此而質疑中國的做法不是國際慣例。但事實上,除了個人信息外,在國外可以找到大量非個人信息受到保護或嚴格管控的例子。例如,海關、港口等敏感場所禁止拍照,視頻資料被嚴格管控。而且,是不是除了對個人信息出境實施管理外,在國外其他數據都是不受限制地自由流動的呢?顯然也不是。美國有出口管制制度,國際上有對華限制出口的“瓦森納安排”,其出口管制物項顯然是被限制流通的某種數據與知識。此類例子不勝枚舉,只是國外并沒有統一提出“重要數據”的概念而已。
重要數據的識別需要有科學的標準。《條例》給出了重要數據的定義,但這只是一種定性描述,還不足以準確標識重要數據。2020年,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立項制定國家標準《重要數據識別指南》,目前已經形成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的內容與《條例》對重要數據的定義在文字表述上不完全相同,但內在是一致的。

對應條款
重要數據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數據。包括以下數據:
1.未公開的政務數據、工作秘密、情報數據和執法司法數據;
2.出口管制數據,出口管制物項涉及的核心技術、設計方案、生產工藝等相關的數據,密碼、生物、電子信息、人工智能等領域對國家安全、經濟競爭實力有直接影響的科學技術成果數據;
3.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明確規定需要保護或者控制傳播的國家經濟運行數據、重要行業業務數據、統計數據等;
4.工業、電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國防科技工業、海關、稅務等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運行的數據,關鍵系統組件、設備供應鏈數據;
5.達到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規模或者精度的基因、地理、礦產、氣象等人口與健康、自然資源與環境國家基礎數據;
6.國家基礎設施、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及其安全數據,國防設施、軍事管理區、國防科研生產單位等重要敏感區域的地理位置、安保情況等數據;
7.其他可能影響國家政治、國土、軍事、經濟、文化、社會、科技、生態、資源、核設施、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極地、深海等安全的數據。
解讀
2020年8月2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等五部委印發《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文件中提出,重要數據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數據,包括涉及個人信息主體超過10萬人的個人信息。
上述規定被很多人認為,網信辦官方已經明確,批量個人信息屬于重要數據的一部分。在此認識下,一些人認為《條例》在附則中給出的重要數據定義也隱含了個人信息。特別是,《條例》第二十六條提出,數據處理者處理一百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對重要數據的處理者作出的規定。這被一些人作為新的證據,證明批量個人信息已被作為重要數據。
可以肯定的是,以上認識屬于誤讀。《條例》并沒有任何這樣的表述,從“附則”中的定義也不可能讀出這樣的結論。
即,批量個人信息也是個人信息,其固然重要,但不是《條例》所定義的重要數據,只是批量個人信息需要遵守某些對重要數據的保護要求而已。如果僅以某種重要性來認定重要數據,那么國家秘密信息更應該成為重要數據。
我國已經制定實施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監管顆粒度已經非常細,例如個人信息處理行為原則上要征得個人同意甚至是單獨同意,這些本來就不是重要數據所具備的。就保護數據自身和維護個人信息主體合法權益而言,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已經足夠。沒有必要通過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重要數據保護制度對個人信息進行重復管理。
實踐中,掌握批量個人信息的機構很多。如果這些機構都因此而被認定掌握了重要數據,那么也將帶來極高的監管成本和企業合規成本。
當然,《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將批量個人信息作為重要數據也是事實。這只能說,對個人信息同重要數據關系的認識,是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

對應條款
第二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標準,組織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數據處理者識別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組織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目錄,并報國家網信部門。
解讀
《重要數據識別指南》的定位是從宏觀上刻畫重要數據的主要特征,便于下一步各行業主管部門基于《指南》另行制定具體文件,這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認定的過程很類似。
實際工作中,對重要數據的識別具體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是,根據國家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制定工作文件,在《重要數據識別指南》基礎上明確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重要數據的具體類別和詳細特征,指導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開展重要數據識別工作。
二是,各類組織根據地區、本部門的具體規定,識別本組織內重要數據,包括梳理數據資產、判斷安全影響、識別重要數據、審核重要數據、形成重要數據目錄。
三是,各類組織向所在地區、部門和其他有關方面報送本組織內的重要數據識別結果,各地區、各部門形成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
以上只是各地區、各部門的工作流程建議,具體應以網信辦等有關部門的后續文件規定為準。

對應條款
第二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標準,組織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數據處理者識別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組織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目錄,并報國家網信部門。
解讀
為什么要制定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目錄?可以從兩個方面去理解。
一是為了摸清底數,加強統一管理。如同礦產是戰略資源一樣,國家需要對礦產資源編制目錄,隨時掌握礦產資源的分布、開采情況。既然數據也是國家的戰略資源,那么理應對這一戰略資源做到心中有數。
二是為了識別重要數據處理者,以便落實保護責任。如果沒有這樣一項工作,國家難以對重要數據處理者履行保護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也難以針對保護重點調配資源。
《重要數據識別指南》提出了編制重要數據目錄的格式建議,如下圖所示。

各項解釋如下:
a)“地區/部門”指重要數據所在的地區或部門。
b)“類”是重要數據的類別,由重要數據所在的地區、部門確定。
c)“子類”是重要數據的子類別,由重要數據所在的地區、部門確定。根據具體情況,有的重要數據還可對子類進一步細分。
d)“適用的現有管理政策”指重要數據的安全保護需要遵循的地區、部門已有的管理政策。
e)“影響”指重要數據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影響,即重要數據之所以“重要”的理由。
f)“面臨的主要安全威脅”指重要數據在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實性等方面可能面臨的安全威脅。
g)“時效”指重要數據維持“重要性”的時間長度。原則上,重要數據的時效不超過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時效過后,便不再屬于重要數據。
h)“來源”指重要數據如何收集或產生。
i)“用途”指使用重要數據的目的以及具體方式方法。
j)“共享情況”指與其他組織共享、交易、委托處理重要數據的情況,含數據出境情況。
k)“保護情況”指對重要數據采取的安全保護措施。
l)“備注”用于描述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條例》提出,各地區各部門還要制定核心數據目錄,同樣也是報國家網信部門。無論重要數據還是核心數據的目錄,如其他部門根據職責有共享的需要,則由網信部門依程序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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