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監管科技發展趨勢與機遇
習近平總書記在2021年8月17日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明確要求金融領域“提高監管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我國“十四五規劃”第21章也提出“強化監管科技運用”。為貫徹中央精神和國家戰略,金融業有必要以新金融為理念,服務金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服務金融穩定大局。
一、我國監管科技進展
我國監管科技發展與國外顯著不同點之一,就是規劃引領實踐探索。
1.我國監管科技寓于規劃之中
在全國性政策中,在2019年《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年)》首次提出運用數字化監管協議、智能風控平臺等監管科技手段,推動金融監管模式由事后監管向事前、事中監管轉變,加強監管科技應用,建立健全數字化監管規則庫,研究制定風險管理模型,完善監管數據采集機制,通過系統嵌入、API等手段,實時獲取風險信息、自動抓取業務特征數據,保證監管信息的真實性和時效性。在2022年《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22-2025年)》又進一步提出加快監管科技的全方位運營,強化數字化監管能力建設,對金融科技創新實施穿透式監管。
在地方性政策中,《北京市促進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18年-2022年)》在目標中突出對監管科技的發展要求,在產業政策上強調監管科技的優先性;《加快推進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設實施方案》也強調了對監管科技的應用,同時提出了將監管科技應用于科創板上市審核中;《成都市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20-2022年)》提出加強基于大數據的監管科技運用,鼓勵金融機構建立基于人工智能和知識圖譜技術的反洗錢監測平臺。
2.在中央與地方同時推進實踐探索
近年來我國監管科技研發提速,探索了大數據、AI等技術的穿透式監管方法,旨在建立健全與金融監管相匹配的監管科技體系。如銀保監會重點建設了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檢查分析系統、銀行風險早期預警系統等,加快監管數字化步伐。
2020年,監管機構的分支單位與某地方性商業銀行推出了“監管探針(Probe)”項目,對商業銀行進行主動監管,通過對監管政策和合規性要求的數字化表達,采用實時采集風險信息、抓取業務特征數據等方式,推動監管模式由事后監管向事中監管轉變。這種模式,一方面保證了監管環境的真實性、監管方法的準確性,滿足了監管要求;另一方面,因為有預設的安全隔離措施,不會對“盒外”的數據和程序造成影響,降低了金融機構履行監管要求時付出的成本。
二、面臨的主要困難與解決思路
從當前金融風險的可控性來看,數字金融的輕資產、高創新、上規模、跨行業的特點呈現出極強的創新活力和生命力,但其可監管、可控程度與傳統金融業務相比尚處于較低水平。例如巴塞爾協議對金融市場風險監管不足、監管掌握的電子支付交易信息不完整不規范等,給傳統金融監管體系和監管科技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戰。
解決思路是從金融監管、金融機構、基礎支撐保障三方面提出重點任務,提升數字監管能力。首先,從監管角度出發,通過完善監管框架與機制,推動監管規則可編程,健全數字化監管協議,創新監管模式,建立覆蓋全市場、全業務過程的智能監管系統,健全金融業關聯交易監管系統,構建系統化、多層次的數字監管體系。其次,從金融機構角度出發,通過統一數據報送標準,提升監管數據報送智能化水平;探索云端數據共享,提高數據報送及時與有效性;健全企業級智能反欺詐平臺,實現欺詐風險有效攔截和精準打擊,賦能金融機構合規管理。最后,從全行業角度出發,通過國內外交流推動制定標準規范,建立發展評估指標體系;組織聯合研發攻關,推動監管工具共建共享;加大個人信息保護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提升金融消費者安全感知水平;建立健全數字監管發展的生態,多方參與,提升數字化監管基礎支撐能力。
三、我國監管科技體系發展趨勢研判
1.構建適應新形勢的監管科技頂層設計
金融監管與科技將進一步深度融合,以科技賦能金融監管,完善金融業數字化監管框架,加強監管頂層設計。健全金融管理部門協調監管機制,強化協調配合,完善監管數據采集機制,提高監管數據的復用性,降低監管成本,研究運用區塊鏈、聯邦學習等新興技術,在保證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動實現監管數據共享,確保監管一致性和監管有效覆蓋。建立健全數字化監管規則庫,推動監管規則機器可讀、可執行、可對接。構建監管知識圖譜,研發基于大數據、人工智能、圖計算等技術的金融監管平臺和工具,采取系統嵌入、應用對接等方式建立健全數字化監管協議。推動監管模式由事后監管向事前、事中監管轉變,促進主動監管,通過大數據風險分析、實時交易監管等穿透式監管手段,提升監管專業性和穿透性。依托數字化監管協議、實時化數據采集、智能化風險感知等科技手段,推動建立覆蓋全市場、全業務過程的智能監管系統,充分發揮監管科技在數字人民幣發行流通中的作用,增強資金流動分析的實時性、準確性和可追溯性。建立健全金融業關聯交易監管系統,強化智能關聯分析,防止內幕交易,有效甄別風險信息。
2.科技賦能合規能力,降低合規成本
通過技術賦能欺詐偵測,建立健全智能反欺詐平臺、風險控制平臺、“三反”平臺,重點構建欺詐風險監測、欺詐風險控制、欺詐風險處置、欺詐數據資產、反欺詐產品,打造數據整合互通、模型智能高效、監測手段多樣、風險分類管控、場景全面覆蓋的監管偵測新架構。賦能事件報送工作,統一數據報送傳輸標準、加密機制和接入規范,完善監管數據報送的系統化、自動化渠道,減少紙質、郵件報送、手工系統上傳等低效傳遞方式,提高自動化數據報送和智能化合規能力,以最小擾動方式進行監管,提升被監管機構接入效率。探索將云計算合理運用于合規管理,推動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的云端數據共享,實現低成本快速計算和存儲,進一步提高監管數據采集、報送和監控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3.提升數字化監管基礎支撐能力
組織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關鍵技術在金融監管應用的聯合研發攻關,推動數字化監管工具共建共享。金融業探索對監管科技和監管沙箱覆蓋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添加數字印章,提升金融服務和產品的安全可信度,讓金融消費者對監管行為可感知。監管科技依賴的供應鏈安全水平要高于商業金融機構的最高水平,將監管科技作為關鍵金融信息基礎設施,穩步提升供應鏈安全水平。建立金融宏觀管理部門、監管機構、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公司、監管科技公司良性互動與合作發展的平臺,依托成方金融科技合作論壇,促進各方資源形成合力,推動產業各方成果交流與共享。
四、金融機構在國家監管科技發展中的潛在機遇
1.聯合或參股設立監管科技公司
大型金融機構可以借鑒歐洲經驗,牽頭聯合其他機構成立監管科技公司,或者參股現有公司,如中國金融電子化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金融認證中心。由有關公司為國家設計研發監管科技系統,同時也由其研發推廣商業金融機構與監管科技的前置接口,降低各家商業金融機構單獨介入監管機構時的合規成本與被處罰風險。該公司的盈利模式為:對監管機構免費,對商業金融機構收費,以實現可持續經營。
2.主動參加全行業的監管科技建設
要破除監管與被監管屬于“貓鼠游戲”的傳統觀念,將監管作為銀行自身長期穩定發展的金融基礎設施,積極主動參與監管科技建設,如數據報告系統、“三反”平臺系統等,及時向監管機構反饋監管科技的問題,提出具體可行的監管科技改進意見,共同推進監管生態體系建設。
3.以合規科技對接監管科技
在金融機構自身合規科技(RegTech)建設過程中,要主動思考如何在技術上實現與監管科技對接。例如在銀行“三反”系統建設時要考慮與“一行兩會”“三反”系統對接,能依靠系統解決的,盡量不要安排人工解決。
4.提供財、人與技等資源支持
在金融機構內實現監管成本內部化,在配合監管機構開展的監管科技工作時,將監管科技工作內化為銀行自身系統的責任,增強主動意識,向有關工作提供充裕的資金保障,指派最一流的業務骨干與技術專家,確保投入充足科技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