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含沙射影辱罵同學,升級成群聊罵戰,雙方均承擔相應責任
昔日同窗因為一條未指名道姓的朋友圈反目成仇,不僅在群聊中互相攻擊謾罵,最后還鬧上法庭……北京互聯網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名譽權侵權案件,判決被告徐女士賠償原告趙女士精神撫慰金5000元,原告趙女士賠償被告徐女士精神撫慰金及合理開支共18000元,雙方于共同所在的聊天群中互相賠禮道歉。判決后,被告徐女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案情回顧
趙女士與徐女士為同專業同學,畢業后二人都從事同一領域工作。2020年9月8日,趙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公開發布了一條侮辱性言論,引來多位微信好友前來“吃瓜”,并紛紛在評論區討論所指為誰。當日凌晨兩點,徐女士通過二人共同好友得知此事,并在下午于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對趙女士的“爆料”進行了澄清式回應。由于情緒激動,徐女士的言論同樣帶有諸多侮辱、攻擊性用語。當日晚上,二人在某包含33人的同學群中用語音、文字等方式多次互相侮辱、謾罵,話語粗鄙、不堪入目。因二人交際圈多有重合,事情發生后,許多曾經的同學與校友都來詢問涉案朋友圈的真實性,甚至與兩人不相熟的人也知曉了此事,引發了廣泛討論和傳播,對二人的工作和生活都造成了一定影響。
事后,趙女士將徐女士告上法庭。趙女士認為,她發布了一條跟徐女士無關聯的朋友圈信息,但徐女士擅自發布朋友圈信息回應并借機污蔑,同時還在同學群中對其數次辱罵,以上舉動侵犯了趙女士的名譽權,要求徐女士賠償25000元并公開道歉。
被告徐女士辯稱,此糾紛是趙女士先行挑起的事端。雖趙女士未明確對自己指名道姓,但趙女士涉案朋友圈言論中使用之前確實發生在徐女士身上的事情用于描述被辱罵對象,以含沙射影的方式進行指代,使得眾多熟悉徐女士的同學好友產生聯想,借此得知趙女士就是在辱罵自己。徐女士在同學群中辱罵趙女士則是被迫反擊。徐女士因此事長期失眠并產生抑郁傾向,遂對趙女士提起反訴請求,要求法院追究趙女士對其名譽權的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1.被告徐女士需要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根據二人提交的證據,從案外人與徐女士的聊天記錄以及趙女士侵權朋友圈的評論中可以看出,雖趙女士未明確指稱其內容所針對的當事人是徐女士,但二人的好友可通過趙女士發布的朋友圈內容、徐女士于糾紛前在自己朋友圈發布的相關內容,確定趙女士上述發布內容所指之人即為徐女士,因而趙女士此舉確實侵犯了徐女士的名譽權。
2.原告趙女士亦需為其不當言論承擔不利后果。
盡管趙女士發布不當言論在先,徐女士為維護自己名譽形象在后,但是同樣采用了人身攻擊的方式,且用詞侮辱性極強,明顯屬于維權不當,已經超出合理且必要的范疇,并對對方的名譽造成一定損害,故亦需承擔不利后果。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徐女士賠償趙女士精神撫慰金5000元,并于二人共同所在的聊天群中公開向趙女士賠禮道歉;判令趙女士賠償徐女士精神撫慰金及合理開支共18000元,并于二人共同所在的聊天群中公開向徐女士賠禮道歉。判決后,徐女士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封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徐女士與趙女士在各自朋友圈及共同所在的班級聊天群中互相侮辱、謾罵,對雙方的社會評價和心理感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被告系同學關系,比起一般社會人際關系,在社交平臺上交往時本應更加親密友善,禮貌相待。我國乃文明禮儀之邦,《詩經》中傳誦至今的“嚶其鳴矣,求其友聲。相彼鳥矣,猶求友聲,矧伊人矣,不求友生?”就是講的鳥兒尚呼朋引伴,人們更需親友比朋,朋友之間相待要真誠友愛,往來之禮不可失。
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亦倡導公民行為需遵循文明、友善原則,倡導和諧、法治的社會環境,此種倡導也涵括網絡世界。在網絡社交平臺中,信息發布與傳播更加便捷快速,公民應更加自覺地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約束自身言行。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選擇在包含共同朋友同學的微信朋友圈與聊天群中采用貶損言辭互相攻擊對方,對于和諧網絡環境的污染破壞程度不言而喻。故而對在網絡環境里不加約束隨意攻擊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行,有必要進行司法規制,以清朗社會風氣,呼吁文明傳統回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