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公務員因微信辦公泄密被處分!
近年來,使用手機處理公務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很多公職人員將微信應用于日常工作,不少機關單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微信辦公確實可以為工作帶來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與此同時,使用微信辦公導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遞增。
案例1:
2018年12月,某市發改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程某,在辦公期間擅自將機關協同辦公系統中有關會議紀要的內容通過手機拍攝的方式發送到“業務通聯”微信群中,群內成員閆某、張某、楊某分別將手機照片轉發至同事、同學微信群內,短時間內在該市范圍內大幅擴散,對相關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一定干擾。事件發生后,紀檢部門、市發改局對程某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在全市范圍通報,閆某、張某、楊某所屬單位也分別對三人進行提醒談話。
案例2:
2017年11月,某鎮信訪辦副主任林某,從縣政府辦公室領取該縣《維穩專班人員名錄及工作分解表》(該文件首頁標注“內部,注意保存”等字樣),返回單位后將該文件放置于本人辦公桌,恰逢有大量人員集中來訪,遂與其他同事一起在大廳維持信訪秩序。期間,信訪人員唐某竄入林某辦公室并發現桌上的文件,便使用手機拍攝了文件的全部內容,并立即發布于信訪人員微信群。經過多次轉發,文件照片迅速在微信群和QQ群中大范圍傳播,導致在全縣范圍內造成了不良影響,嚴重干擾了地區信訪維穩工作。事件發生后,縣委、縣政府責令鎮黨委、鎮政府作出深刻檢查,鎮政府給予林某行政警告處分。
案例3:
違規使用微信處理涉密會議會務。2017年9月,為做好會務工作,某涉密會議服務人員展某,將其負責的會務信息編輯后,發送到由8名會議服務人員組成的微信群中,被有關部門及時發現并予以補救處置,未發現造成泄密后果。案件發生后,有關部門對展某進行嚴厲批評,責令其作出深刻檢查。
案例分析:
保密部門組織查辦的此類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種“客觀因素”:待辦公務緊急,其他通信方式不暢,無法當面交辦或報告,技術失誤乃至領導指示使用微信傳送等,實際是當事人漠視保密法律法規,對發生泄密后果心存僥幸。保密提示微信辦公導致泄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第七款“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微信辦公作為一種技術進步和發展趨勢,本來無可厚非,問題并不在于微信本身,微信辦公導致泄密的真正原因還是機關單位保密管理松懈,對干部職工保密教育培訓不夠,干部職工保密意識淡漠。
應對措施 1
機關、單位要加強保密宣傳教育,把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層層傳導到每一個人。領導干部要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做到經常提醒,干部職工不僅要保證自己不使用微信傳密,發現此類情況還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應對措施 2
原則上不提倡使用微信辦公,因工作需要組建的工作群,交流內容應嚴格限定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傳播一切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應對措施 3
禁止涉密人員使用微信辦公。
應對措施 4
將涉密載體全過程管理與智能手機使用保密管理結合起來,從源頭上消除涉密文件數字化的隱患。此外,除了不能在微信群里發布涉密信息,提醒各位公職人員,微信群里,有些問題同樣要注意!如:不要在微信群里妄言;警惕微信紅包類“微腐敗”等。(以上內容由廊坊市安次區國家保密局整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