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營業廳業務員販賣公民個人信息被判刑6個月
2021年12月20日,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王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
被告人王某某在富川某營業廳上班,日常負責給客戶辦理各類通訊業務。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經他人介紹加入“淘寶特價注冊7元秒結”、“淘寶首購20下載注冊10元補貼秒結群”等微信群。2020年10月到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系某移動通訊代理商及員工身份,在給客戶辦理業務時,未經過客戶同意,使用客戶手機和號碼下載并注冊特定渠道的抖音、淘寶、拼多多等手機軟件,同時開通客戶手機軟件地理位置訪問權限。注冊成功后,被告人王某某將手機型號、手機編號等信息發送至特定微信群或某微信賬號,以此方式將公民信息販賣他人,期間共獲利10423.5元。2021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歸案。

在此過程中,許多客戶甚至并未意識到自己的個人信息已經被侵犯,他們因為被告人王某某是營業廳的業務員而放松警惕,交由對方用自己的手機操作,在案發后被問起“業務員是否在你的手機上安裝了什么軟件”,很多人都回答“我不知道”,不知道營業員什么時候安裝,營業員也并未告知安裝的是什么軟件。
富川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有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并繳納罰金的悔罪表現,考慮犯罪情節較輕,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富川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并對退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隨著網絡科技的進步,手機已經不再是簡單的通訊工具,還存儲著通訊、儲值、購物等許多重要的個人信息,廣大市民在辦理業務時,如遇到以上情況,應問明來意,不要輕易將手機交由他人,以免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