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和歐盟關于醫療器械數據跨境傳輸的行政協定
公號君近日發現一個很有意思的協定:歐盟委員會(委員會)和土耳其藥品和醫療器械局之間的個人數據傳輸行政安排(安排)已于5月21日簽署。這樣的行政協定,對于我國開展數據跨境試點有不小的借鑒意義,因此公號君翻譯了歐盟和土耳其之間協定的部分情況,供各位參考。
1、行政協定的目的和意義
一直以來,入歐心切的土耳其對歐盟立法基本采取全盤遵循的態度。2021年6月2日,土耳其將歐盟的《醫療器械條例》(Regulation on Medical Devices)和《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條例》(Regulation on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納入自己的法律體系,并于6月2日在《政府公報》上公布。
在歐盟的兩部立法中,建立了歐洲醫療器械數據庫(European Database for Medical Devices,EUDAMED)這樣一個機制(見下文介紹)。土耳其藥品和醫療器械機構(Turkish Medicines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認為其也需要使用EUDAMED,以確保完全符合歐盟法律要求。與此同時,土耳其還沒有加入歐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歐盟委員會(委員會)和土耳其藥品和醫療器械局之間的個人數據傳輸行政安排(安排)已于5月21日簽署。
根據歐盟立法,從歐盟到第三國的數據轉移要遵守許多條件。2018年,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正式發布了第 2018/1725
號條例——《關于在歐盟機構、機關、辦公室和辦事處處理個人數據方面對自然人的保護以及這些數據的自由流動,并廢除(EC)第 45/2001
號條例和(EC)第 1247/2002 號決定的條例》(下文簡稱“第2018/1725 號條例”)。

第2018/1725號條例第48/3/b條,構成了歐盟機構從歐盟向第三國轉移個人數據的基礎,其規定將被添加到歐盟機構處理個人數據的行政協議中。在本條的范圍內,土耳其機構和歐盟委員會之間也達成了規范個人數據轉移條款和條件的安排。
2、EUDAMED和土耳其當局的決定
根據(歐盟)2017/745號條例第33條和(歐盟)2017/746號條例第30條授權建立歐洲醫療器械數據庫,歐洲醫療器械數據庫("EUDAMED")是由歐盟委員會("委員會")開發。
EUDAMED旨在確保歐盟市場上醫療設備信息的透明度和協調性。在這個方向上,作為一個多用途的系統,新版的EUDAMED將具有互操作性,將作為一個注冊系統、合作系統、通知系統,它也將對公眾開放。
EUDAMED的建立有以下目的:
- 使公眾能夠充分了解提供給市場的設備、通知機構頒發的相關證書以及相關的經濟運營商。
- 使得市場上的器械能夠被單一地識別,并促進其可追溯性。
- 使公眾能夠充分了解臨床試驗的情況,并使臨床試驗的贊助者能夠履行其義務。
- 使制造商能夠遵守有關報告和警戒性分析的義務。
- 使主管部門能夠履行其職責并加強它們之間的合作。
為此,EUDAMED由六個模塊和一個公共網站組成。這些EUDAMED模塊如下。
- 行為者的注冊
- UDI/設備注冊
- 指定機構和證書
- 臨床調查和性能研究
- 警惕性和市場后監督
- 市場監督
這些模塊使公民能夠找到醫療器械的參與者(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SIP生產商)、醫療器械和各種證書。
該網站對公眾開放提供了透明度,并允許醫療器械制造商通過他們持有的證書展示其產品的安全性和質量。
土耳其藥品和醫療器械機構于10月18日在其網站上宣布,歐盟《醫療器械管理條例》范圍內的土耳其的經營性運營者,有義務作為行為人在EUDAMED注冊。根據該公告,這些行為人的注冊申請將由該局審查。在發布該公告的同時,土耳其藥品和醫療器械機構還分享了 "EUDAMED使用指南",以幫助經營者進行EUDAMED注冊。
3、行政協定的內容
該安排基本上規定了歐盟委員會和土耳其機構之間的合作,他們在履行其權限和責任時將處理的數據,以及在數據處理期間采取的保障措施。
在該安排中,受該安排影響的數據主體是這樣規定的:(i) 代表經營性質的組織(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系統和程序包生產商)的自然人,(ii) 負責監管合規的人,(iii) 通知機構,(iv) 贊助商,(v) 調查員,(vi) 法律代表,(vii)專家小組,(viii) 倫理委員會成員,(iv) 國家主管部門,以及(x) 歐盟委員會工作人員。根據規定,所處理的個人數據類別包括與數據主體的身份和聯系信息有關的姓名、電話號碼、街道、城市、郵編、國家和電子郵件地址,以及臨床研究人員的專業資格數據。安排還包括關于數據處理的類型和數據的訪問方式的信息。
個人數據保護的保障措施在行政協定中被詳細例舉:
- 處理的目的。根據安排,EUDAMED內部的個人數據將被處理,以確保醫療設備領域的行為者履行他們根據立法所承擔的義務。此外,還規定這些數據可能會被處理,以確保主管部門按照其監管權限和責任行事,以確保適用的部門法律規定的實施和執行。
- 數據質量和相稱性。個人數據的轉移將根據其處理的目的,與目的相關,并限制在目的所需的范圍內,必要時將確保這些數據的準確性和最新性。
- 透明度。此安排將以數據主體可以訪問的方式公布,并提供必要的聯系信息,以便數據主體申請爭議或索賠。
- 安全性和保密性。將采取適當的技術和組織保障措施,以確保數據的處理符合安排的條款,并防止意外或非法的訪問、破壞、丟失、更改或未經授權的披露。
- 與數據主體權利有關的保障措施。將確保數據主體能夠根據其要求行使與數據有關的權利。
- 個人數據的向外轉移和共享。規則是不與第三方共享個人數據。在特殊情況下和認為有必要時,土耳其機構和委員會達成的安排中的接收方只有在事先得到轉移個人數據的行政部門的書面同意,并且第三方提供符合安排中的保障措施的適當保證的情況下,才能向第三方轉移數據。
- 有限的數據保留期。個人數據將被保存在處理目的的必要和適當的期限內,而且保存期限不會與目的不相稱。
- 補救措施。如果發生數據泄露或各方未能執行這些保障措施,數據主體將能夠尋求補救。

在這個頁面中,有幾份文件挺有意思,公號君貼出來和大家共享。
行政協定本身








土耳其藥品和醫療器械機構撰寫的隱私聲明


EDPS撰寫的隱私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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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保護官(DPO)社群主要成員是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一線工作者。他們主要來自于國內頭部的互聯網公司、安全公司、律所、會計師事務所、高校、研究機構等。在從事本職工作的同時,DPO社群成員還放眼全球思考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的最新動態、進展、趨勢。2018年5月,DPO社群舉行了第一次線下沙龍。沙龍每月一期,集中討論不同的議題。目前DPO社群已超過300人。關于DPO社群和沙龍更多的情況如下:
域外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權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譯:
- 印度《2018個人數據保護法(草案)》全文翻譯(中英對照版)(DPO沙龍出品)
- 巴西《通用數據保護法》全文中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訴Facebook“起訴書全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法國數據保護局發布針對與商業伙伴或數據代理共享數據的指南
- 德國聯邦反壟斷局對Facebook數據收集和融合行為提出嚴格限制(DPO沙龍出品)
- 德國聯邦反壟斷局審查Facebook數據收集融合行為的背景情況(DPO沙龍出品)
- “108號公約”全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美國司法部“云法案”白皮書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新加坡《防止網絡虛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中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英國ICO《廣告技術和實時競價的更新報告》中譯文(DPO社群出品)
- “FTC與Facebook達成和解令的新聞通告”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CJEU認定網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碼成為共同數據控制者(DPO沙龍出品)
- FTC與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英國ICO《數據共享行為守則》中譯文(DPO社群出品)
- “hiQ Labs訴LinkedIn案上訴判決”中譯文(DPO社群出品)
- 法國數據保護監管機構(CNIL)有關cookies和其他追蹤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譯)
- 美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CCPA) 修正案匯總中譯文(DPO沙龍出品)
- FTC“首次針對追蹤類App提起訴訟”的官方聲明中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ICDPPC關于隱私和消費者保護、競爭維護交叉問題決議的中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德國關于確定企業GDPR相關罰款數額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亞洲十四個國家和地區數據跨境制度報告中譯本(DPO社群出品)
- 印度《個人數據保護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法國數據保護局(CNIL)關于人臉識別報告的中譯文(DPO社群出品)
-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數簡介——用于個人數據假名化技術”中譯文(DPO社群出品)
- 歐盟基本權利局“人臉識別技術”報告中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聯合發布 |《2020數字醫療:疫情防控新技術安全應用分析報告》
- 技術主權視野下的歐盟數字化轉型戰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 意大利數據保護機關就新冠疫情聯防聯控中個人信息問題的意見(DPO社群出品)
- 新版《個人信息安全規范》(35273-2020)正式發布
- 英國ICO | 《兒童適齡設計準則:在線服務實業準則》全文翻譯之一
- 英國ICO | 《兒童適齡設計準則:在線服務實業準則》全文翻譯之二
- 《個人信息安全影響評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發布
- 《英國ICO人工智能與數據保護指引》選譯 | 如何保護人工智能系統中的個人權利?
- 《英國ICO人工智能與數據保護指引》選譯 | 如何評估AI的安全性和數據最小化?
- 西班牙數據保護局《默認數據保護指南》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DPO線下沙龍的實錄見:
- 數據保護官(DPO)沙龍第一期紀實
- 第二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個人信息安全影響評估指南
- 第三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 第四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網絡爬蟲的法律規制
- 第四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之二:當爬蟲遇上法律會有什么風險
- 第五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美國聯邦隱私立法重要文件討論
- 數據保護官(DPO)沙龍走進燕園系列活動第一期
- 第六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2018年隱私條款評審工作
- 第八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重點行業數據、隱私及網絡安全
- 第九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個人信息安全規范》修訂研討
- 第十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數據融合可給企業賦能,但不能不問西東
- 第十一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企業如何看住自家的數據資產?這里有份權威的安全指南
- 第十二期數據保護官紀實:金融數據保護,須平衡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
- 第十三期DPO沙龍紀實:厘清《數據安全管理辦法》中的重點條款
- 第十四期DPO沙龍紀實:梳理《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評估流程
- 第十五期DPO沙龍紀實:SDK非洪水猛獸,但如果“作惡”亂收集信息,誰來管?
- 第十六期DPO沙龍紀實:查詢App收集個人信息類型、禁止收集IMEI號是未來監管趨勢
- 與歐美一流數據保護專家面對面(DPO沙龍特別活動)
- 第十七期DPO沙龍紀實:數據統一確權恐難實現 部門立法或是有效途徑
- 第十八期DPO沙龍紀實:生物識別信息的安全保護
- 第十九期DPO沙龍紀實:《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專題研討會之一
- 第二十期DPO沙龍紀實:《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專題研討會之二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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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初探(二):CFIUS實施條例詳解
-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初探(三):從美國《確保ICT技術與服務供應鏈安全》
-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初探(四):從美國《2019年安全與可信通信網絡法案》看
-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初探(五):禁止中國公司對StayNTouch的收購
-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初探(六):《2019國家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法案》
-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初探(七):美國眾議院荒唐的決議草案
-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來通信》法案
-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初探(九):澳大利亞《協助和訪問法》
- 美國司法部狙擊中國內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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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聯車輛 | 電信領域國際數據保護工作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譯)
-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 運營者概念
關于中美與國家安全相關的審查機制的系列文章:
美國電信行業涉及外國參與的安全審查(一):基本制度介紹
美國電信行業涉及外國參與的安全審查(二):國際性的第214節授權
美國電信行業涉及外國參與的安全審查(三):建立外國參與安全審查的行政令
美國電信行業涉及外國參與的安全審查(四):FCC對中國企業的陳述理由令
- 網絡安全審查制度利刃出鞘
- 對《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幾點觀察
- 網絡安全審查制度吹響了向網絡安全強國邁進的號角
- 我國網絡安全審查制度走向前臺
- 網絡安全審查的中歐比較:以5G為例
- 網絡安全審查 | 中國《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的邏輯和要旨:以5G安全為例
- ICTS安全審查 | 美國針對“信息和通信技術及服務”和“聯網應用”安全審查的兩個行政令
- ICTS安全審查 | 美國智庫學者的分析和呼吁
- ICTS安全審查 | 美國商務部確保ICTS供應鏈安全實施規則(全文翻譯)
網絡空間的國際法適用問題系列文章:
赴美上市網絡、數據安全風險系列文章如下: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SEC對赴美上市公司披露義務的指導意見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時任美國SEC的領導層對上市公司網絡安全披露的觀點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SEC強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權力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SEC針對會計師事務所從域外調取信息的權力和實踐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SEC關于網絡安全事項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譯)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外國公司問責法案》(全文翻譯)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SEC關于非財務報告要求的概覽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SEC關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PCAOB落實《外國公司問責法案》的規則草案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政客推動加速《外國公司問責法案》的執行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法下獲取我國赴美上市企業數據的可能性(上)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SEC主席對中國監管措施的最新表態
人臉識別系列文章:
- 歐盟基本權利局“人臉識別技術”報告中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法國數據保護局(CNIL)關于人臉識別報告的中譯文(DPO社群出品)
- 零售門店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主要法律問題(DPO社群成員觀點)
- 人臉識別技術的規制框架(PPT+講稿)
- 人臉識別技術運用的六大場景及法律規制框架的適配(DPO社群成員觀點)
- 人臉識別技術的法律規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員觀點)
- 美國聯邦隱私保護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識別信息”
- 美國華盛頓州人臉識別服務法案中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PAI | 《理解人臉識別系統》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解讀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合法性判決二審判決(DPO社群成員觀點)
- 人臉識別技術研究綜述(一):應用場景
- 人臉識別技術研究綜述(二):技術缺陷和潛在的偏見
- 美國人臉識別技術的法律規范研究綜述 | 拼湊式(Patchwork)的范式
- 美國《2020年國家生物識別信息隱私法案》中譯文
- 人臉識別技術是潘多拉盒子還是阿拉丁神燈?
- 人臉識別 | “第108號公約+”咨詢委員會發布《關于人臉識別的指南》(全文翻譯)
- 人臉識別 | EDPB“關于通過視頻設備處理個人數據的指南”(全文翻譯)
- 人臉識別 | EDPS關于面部情緒識別的觀點
- 人臉識別 | 保護人臉信息 規范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司法路徑
- 人臉識別 | 對我國“人臉識別技術民事案件司法解釋”中“單獨同意”的理解
關于歐盟技術主權相關舉措的翻譯和分析:
- 技術主權視野下的歐盟數字化轉型戰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 歐盟委員會主席首提“技術主權”概念
- 推進歐洲可持續和數字化轉型:《歐洲新工業戰略》解讀(DPO社群成員觀點)
- 歐盟“技術主權”進展 | 德國和法國推出歐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臺計劃
- 歐盟“技術主權”進展 | 歐盟如何在科技領域能主導下一個十年
- 歐盟“技術主權”進展 | 關于數字平臺監管的建議
- 歐盟“技術主權”進展 | 歐洲共同數據空間治理立法框架
- 歐盟《數字市場法》選譯之一:解釋性備忘錄
- 歐盟《數字市場法》選譯之二:序言和條文
- 歐盟《數字服務法》選譯之一:解釋性備忘錄
- 歐盟《數字服務法》選譯之二:序言
- 歐盟《數字服務法》選譯之三:(實體規則方面的)條文
- 歐盟《數字服務法》《數字市場法》簡評
- 歐洲法院:歐盟成員國的數據保護機構都可對Facebook提出隱私方面的訴訟
- 歐盟技術主權 | 《電子隱私條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譯
- 歐盟技術主權 | “歐盟在全球數據爭奪戰中的位置”:歐盟副主席采訪實錄
- 歐盟技術主權 | “技術的地緣政治”:歐盟內部市場委員的演講
關于保護網絡和信息系統安全的相關文章包括:
- 以風險治理的思想統籌設計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
- 中德兩國在識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方面的一點比較
- 美國疫情防控中的關鍵基礎設施的識別和認定(DPO社群出品)
- 美國《關于改善國家網絡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 美國《關于改善國家網絡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點”
- 網絡和信息系統安全 | 網絡安全信息共享:為什么和怎么做
- 網絡和信息系統安全 | 主體責任與綜合共治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的新格局
數據執法跨境調取的相關文章:
- 微軟起訴美國司法部:封口令違法!
- 網絡主權的勝利?再評微軟與FBI關于域外數據索取的爭議
- 微軟與FBI關于域外數據索取的爭議暫告一段落
- 美國Cloud Act法案到底說了什么
-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過!
- 修改版的Cloud Act終成為法律
- 歐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 美國快速通過Cloud法案 清晰明確數據主權戰略
- 德國最高數據保護官員就美國“云法案”提出警告
- 美國司法部“云法案”白皮書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術提供商” | 微軟和德國電信合作的模式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術提供商” | 蘋果和云上貴州合作模式
- 歐洲將立法允許執法跨境直接調取數據
- 數據跨境流動 | “法律戰”漩渦中的執法跨境調取數據:以美歐中為例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SEC針對會計師事務所從域外調取信息的權力和實踐
- 跨境數據調取 | 針對中資銀行的數據調取行為概覽
- 跨境數據調取 | 中美歐的模式沖突(耶魯大學翻譯版)
關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監管,本公號發布過以下文章:
- 《英國ICO人工智能與數據保護指引》選譯 | 如何評估AI的安全性和數據最小化?
- 英國ICO人工智能指導 | 數據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譯)
- 《英國ICO人工智能與數據保護指引》選譯 | 如何保護人工智能系統中的個人權利?
- 人工智能 vs. 個人信息保護之“個人同意”
- 《以倫理為基礎的設計: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統以人類福祉為先的愿景(第一版)》
- AI監管 | EDPB和EDPS對歐盟AI條例的聯合意見書(全文翻譯)
- AI監管 | 對歐盟AI統一規則條例的詳細分析
- AI監管 | 歐盟《AI統一規則條例(提案)》(全文翻譯)
- AI監管 | 意大利因騎手算法歧視問題對兩個食物配送公司處于高額罰款
- AI監管 | 用戶數據用于AI模型訓練場景的合規要點初探
- 我國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 | 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耦合和差異
- 我國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 | 條文背后的技術邏輯“想象”
- 我國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 | 分類分級管理
- 我國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 | 合規的基礎性工作:技術說明
數據的安全、個人信息保護、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 因隱私政策不合規,西班牙對Facebook開出巨額罰單
- 英法兩國對 AdTech和廣告類SDK的監管案例分析
- Facebook事件多層次影響 及中美歐三地監管展望
- FTC vs Facebook:50億美元和解令的來龍去脈
- FTC與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譯
- 案件摘要:德國反壟斷監管機構對Facebook數據收集融合行為裁決
- 德國聯邦反壟斷局審查Facebook數據收集融合行為的背景情況
- 德國聯邦反壟斷局對Facebook數據收集和融合行為提出嚴格限制
- GDPR與相關數據保護法律處罰案例調研
- 他山之石:美國20年間33個兒童信息保護違法案例分析
-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億歐元罰款決定:合法利益事項
- “臉書文件” | 爆料人的美國會聽證會開場白、歐盟“數字服務法”推動人的表態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相關文章包括:
-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 |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與GDPR的比較
-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細節之中
- 對《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的兩點理解
- 對《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的再理解
- 理解《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二審稿的實質性修改內容(一)
- 個保法解讀之數據可攜帶權(DPO社群成員觀點)
- 《個人信息保護法》與《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對照比較表
- 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如何破解
-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風險路徑
-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 | 善用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 靈活實現創新和個人保護的平衡
-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 | 《個人信息保護法》與GDPR 條文對比
-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 | 合規審計:英國ICO的指南(全文翻譯)
- 個人信息保護 | 歐盟第29條工作組《關于網絡行為廣告的2/2010號意見》(全文翻譯)
- 關于個人信息處理者用戶規模的量級
《數據安全法》相關的文章包括:
- 對《數據安全法》的理解和認識 | 立法思路
- 對《數據安全法》的理解和認識 | 數據分級分類
- 對《數據安全法》的理解和認識 | 中國版的封阻法令
- 對《數據安全法》的理解和認識 | 重要數據如何保護
- 評《網絡安全法》對數據安全保護之得與失
- 從立法價值取向出發理解《網絡安全法》中的"重要數據"
- 歐盟《數據法》構思B2G數據強制共享與我國“重要數據”:公共屬性
- 行業梳理 | 征信業的十個增強式數據安全保護要求
- 行業梳理 | 工信領域數據安全中的分類分級
- 重要數據 | 級別概念 vs 類別概念
- 重要數據 | 國家安全視野中的數據分類分級保護
- 重要數據 | 從概述到具體字段:keystone原則
數據要素治理相關的文章包括:
- 《非個人數據在歐盟境內自由流動框架條例》全文中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簡析歐盟《數字市場法》關于數據方面的規定
- 數據流通障礙初探——以四個場景為例
- 對“數據共享合法化”的分析與思考系列之一:以《關于歐洲企業間數據共享的研究》為起點
- 對“數據共享合法化”的分析與思考 系列之二 ——歐盟B2B數據共享的案例研究
- 對“數據共享合法化”的分析與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護才能更好的共享
- 用戶授權第三方獲取自己在平臺的數據,可以嗎?不可以嗎?(DPO沙龍線上討論第三期)
- 數據爬取的法律風險綜述(DPO社群成員觀點)
- 第29條工作組《數據可攜權指南》全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澳《消費者數據權利法案》對數據共享與數據可攜權的探索(DPO社群成員觀點)
- 歐盟“技術主權”進展 | 歐洲共同數據空間治理立法框架
- 數據要素治理 | 歐盟《數據法》初始影響評估(全文翻譯)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系列文章:
- 數安條例 | 對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和數據處理規則的新要求
- 數安條例 | 個人權利方面的新規定
- 數安條例 | 數據安全審查和企業境外上市
- 數安條例 | 數據跨境安全管理
- 數安條例 | 數據處理的主體變更:高風險處理之一
- 數安條例 | 單獨同意和個性化推薦
- 數安條例 | 因司法執法目的的數據跨境提供
個性化廣告系列文章包括:
- 個人信息保護 | 歐盟第29條工作組《關于網絡行為廣告的2/2010號意見》(全文翻譯)
- 法國數據保護監管機構(CNIL)有關cookies和其他追蹤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譯)
- 英法兩國對 AdTech和廣告類SDK的監管案例分析
- 英國ICO《廣告技術和實時競價的更新報告》中譯文(DPO社群出品)
- 網絡行為定向廣告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初探
- 美國個信保護立法 | 州層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廣告的定義
- 對兒童開展廣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風險(DPO社群成員觀點)
- 解析歐盟法院對與Cookies相關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決(DPO社群成員觀點)
- 個性化廣告 | 個性化廣告與個人信息保護如何平衡的幾點思考
- 個性化廣告 | 歐盟的自動化程序廣告即將迎來由GDPR引發的“震動”
- 個性化廣告 | 比利時DPA對IAB歐洲的調查:深度解讀
- 個性化廣告 | 程序化廣告與算法推薦廣告的區別:基于《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要求的分析